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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持股變動增持

發布時間:2022-01-02 12:52:07

A. 高管及相關持股變動是什麼意思

公司的管理,如執行董事,高級總監,高級經理等公司高層手中持有的股票買進或賣出,由於這群人對企業運營最為知根知底,所以對股票影響很大。

通過盤口和盤面來看,盤面是指K線圖和成交量柱狀圖,盤口是指即時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倉有兩種:低吸建倉和拉高建倉。

低吸建倉每日成交量低,但可從盤口的外盤大於內盤看出。拉高建倉導致放量上漲,可從盤面上看出,莊家出貨時,股價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態剛好就又跌下來,一般是下跌時都有量,可明顯看出。

(1)股東持股變動增持擴展閱讀

如果某隻股票在一兩周內突然放量上行,累計換手率超過100%,則大多是莊家拉高建倉,對新股來說,如果上市首日換手率超過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過100%,則一般都有新莊入駐。

如果某隻股票長時間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斷放大,或間斷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斷抬高,則可判斷莊家已逐步將籌碼在低位收集。應注意的是,徘徊的時間越長越好,這說明莊家將來可贏利的籌碼越多,其志在長遠。

B. 大股東回購股份與增持股份有什麼區別

1、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回購與發行相對(包括IPO和增發等),回購就是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並注銷。

而增持是大股東出錢從二級市場買入,這時公司的總股本是不變的,大股東只是承諾一定時間內不賣,但過了時間,還可以再賣。

2、對每股盈利的影響不同:

回購增加每股盈利,在股價不跌的情況下降低市盈率,降低市場泡沫水平,回購是減少股票供應量,增持是增加了未來拋售的籌碼。而增持不會改變上市公司財務數據。

3、對於股票影響不同:

回購是直接對股東的回報。回購更能得到市場的認可,股價反應直接、迅速。增持是大股東或高管對自家股價的一種認可態度,對其他股東沒有直接回報。但是增持難敵下跌趨勢的沖擊,屢屢出現員工增持被套、大股東增持被套、高管增持被套,且深套,令市場信心嚴重受挫。

C. 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變化公告的請教

只要持股量超過5%的股權變動都需要公告(賣出甲公司股票5%至4%做一次公告),只要持股量低於5%就不需要公告了。

D. 股東持股變化是增加,但是實際減持是怎麼回事如圖

又發行新股了

E. 大股東增持的股票在哪裡能查到

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產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四、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F. 股東持股5%以上和以下的區別

關於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條例規定:股東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要進行權益披露,在披露期間要停止交易。之後,每增持或減持5%也要做相應披露。 西方發達國家,由於股權分散,持股超過5%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大股東了,他們對公司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東,絕對是屬於上市公司內部交易的知情人員。在中國,股權集中度比較高,但就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而言,雖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東,屬於十大股東,但是其影響力不高。很多機構投資者僅是做財務上的投資,其實並不幹預上市公司的運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5%以上的股東是有權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至於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就得看上市公司自己了。當然從投資者保護來說,5%的規定,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出現以下情況有披露義務:每增減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增持後導致所持股份達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導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後繼續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義務。同時,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每減持限售股份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既然你都做出公告披露通知上市公司作為重大知情權人了,你就有權利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你也理所應當屬於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員。

G. 股東持股變動5%怎麼算

應該這樣理解一般來說你打開某隻股票的基本信息都會看到一個總股本的,而那那一個百分之五的分母是按總股本來計算的,那一個總股本實際上是等於所有發行的A、B、H股的股本總和,一般來說境內非上市流能的股票是算在A股裡面的,如果是境外限售股票一般是算在H股內的(注:現在的B股不存在限售股)。至於你所問到不是QFII則要看相關投資者是否存在行動一致的投資者,一般如果存在行動一致投資者就會視為同一個股東,如果它們的持股量相加達到5%時,就要進行相關的披露。

H. 股東持股增加會造成怎樣的結果

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暫時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稱為流通股,主要成分
股權分置改革為社會公眾股;後者為非流通股,大多為國有股和法人股。
股權分置是中國股市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中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由於歷史原因,中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由於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存在的弊端,嚴重影響著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發展階段 股權分置的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中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
股權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 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思路的延續,同樣由於市場效果不理想,於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
第三階段:作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一項制度性變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形式 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中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分置弊端 第一,市場供需失衡問題。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許賣給個人投資者並在市場流通,似乎會導致市
證監會主席談股改場上股票供應的劇增,如果對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應,可能會導致股價的大跌。股權分置時刻威脅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應該不惜一切代價,盡快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掃除一個重要的障礙。
第二,股東利益沖突問題。流通股與不流通法人股的長期法定分割導致上市企業在收入分配問題上面臨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明顯及長期的利益沖突。
流通股股東認為國有大股東當初上市時並沒有以現金在市場上購買股份,而是以低於真正市場價的資本估值而獲得股份及控股權,因此認為吃了虧,需要在股權分置改革時獲得補償。
到底需要補償多少?沒有人講得清楚。顯然,這是一個大股東與流通股小股東討價還價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確地將討價還價的細節交給了每一個上市公司自己去處理,但規定股改方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二流通股股東同意及三分之二全體股東同意。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順利推行的關鍵,因為它一方面使得證監會可以超脫於具體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的相對力量,
中國股改勢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權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與阻力。
由於大部分企業的大股東是國有企業母公司,相對較好說話,他們對流通股小股東的讓步也就比較大,小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獲得補償的股份數平均達到流通股總量的30%之高。
有學者和專家認為改革中,國有股讓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認為國有股讓利不夠而拒絕改革方案。
市場參與者將注意力聚焦在這些討價還價的細節上,顯然合理而正當。但同樣,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絕對公平顯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對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後大股東與小股東能不能有雙贏的機會———上市企業的管理、生產力及業績有實質性的改進。
企業素質的改進應該是股權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標,可惜內地在這方面的討論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場供需平衡及股東利益沖突這兩個問題上了。企業素質的改進與企業的控制權直接相關,而股權分置往往導致企業控制權的僵化。
第三,控制權僵化的問題。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流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特別是其國企母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動搖的控制權。某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運用不當,企業經營必然出問
股權分置改革題,企業生產力將下降,利潤減少,股價下跌。
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價因為經營不善而跌到一個很低的水平時,一些策略性投資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購該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購兼並的形式,成為控股股東,並撤換管理層、更改經營方式、提高生產力及業績。
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權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有能力的大股東無法替代無能的大股東,企業也就無法在市場壓力下通過優勝劣汰而有系統地扭虧為盈,持有爛股的小股東也就無法借收購兼並來翻身,日久天長,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股權分置改革-改革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產生不同股不同權,從而造成惡性圈錢、市盈率過高、股票市場定位模糊,不能有效與國際接軌。全流通不僅可以解決以上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積極發展。中國加入WTO,與國際經濟日趨緊密,中國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對外開放,客觀上要求中國的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
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是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國九條」的要求,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統一股權、統一價格、統 一市場、統一利益。隨著改革的深化,中國證券市場將由行政主導轉向市場主導,市場價格的公信力將大大提高。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股權分置改革-《國九條》對其影響 自2001年以來,以國家股按市價減持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的理論之爭,一直就在「以強調國情為主的實事求是派」和「以強調海外規范為主的照搬照抄派」之間激烈地進行。理論對上可以影響決策,對下可以影響媒體,理論話語權的實質是股權分置改革戰役的「制空權」。「制空權」被誰控制,誰就決定著股權分置改革戰役的走勢。
理論之爭的本質是改革的路徑之爭。中國歷經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實踐,獲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可在一些經濟學家和海外人士眼裡,中國經濟改革卻充滿了不規范。他們對比美國的市場經濟和由薩克斯之類的美國經濟學家指導的俄羅斯、波蘭的改革,總覺得中國改革不系統、不徹底、不規范,如股市中存在的股權分置和一股獨大。股份制的推行和深滬股市的建立是中國改革成功的重要組成。即使不是成功在「摸著石頭過河」,可也得不出「成功等於不規范」的經濟學邏輯。到底是中國改革不規范,還是「規范」出了問題,是值得人們反思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准,與俄羅斯的全面照搬美國股市相比,中國股市雖然產生了股權分置和一股獨大,但這卻是我們在特殊的歷史時期朝著既定方向穩步推進時最小代價的路徑選擇。
股權分置改革事關中國資本市場在實現自身的規范化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進程中,究竟是放棄實踐已證明成功的中國改革方法論,在關鍵時刻,步入「休克療法」的誤區,且不能自拔,還是確立並遵循實事求是、符合國情的改革方略。建立正確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法論是決定中國股市未來發展的關鍵。
可幸的是,「以強調國情為主的實事求是派」最終取得了這場決定中國資本市場命運的理論之爭的勝利,真正在理論和政策上占據了主導地位。2004年2月,中央充分認識到股市持續下跌對中國經濟產生的危害性,從中國股市的實際出發,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簡稱《國九條》),這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綱領。《國九條》明確指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穩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強調「堅持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市場可承受程度的統一,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在繼《國九條》頒布14個月之後,2005年4月29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4.29通知》),提出了對價並軌的改革思路,並啟動了這場處於新興尚未轉軌時期的中國股市所特有的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經濟學分析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單公布,至此,中國內地股票市場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許多人對年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感到樂觀。
也許是尚在進行之中的緣故,股權分置改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導致業績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失去控制權的先例。
股權分置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所有權制度,主要針對國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內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國國有企業。這個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經實行多年,其中特別規定:上市的企業只允許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場公開發行及交易,其餘的股份則暫時不允許進入市場流通,並只能由一個或幾個法人持有。
股權分置改革
這樣的安排顯然是一個權宜之計,當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證國家對上市國有企業具有絕對的控股權,另一方面也擔心中國剛剛建立的股票市場無法承擔全流通的市場壓力。
確實,這一制度的實行大大降低了國有企業在內地及香港市場上市所遇到的思維觀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沒有這樣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中國證券市場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

I. 股東持股變動怎麼披露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監督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以下簡稱持股變動),是指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投資者持有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數量雖未發生變化,但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投資者控制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三條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有關持股變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關信息。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管理。

J. 股東持股增加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股票要賣出時才繳印花稅,增持是買入行為,所以不交稅。
股東增持毫無疑問對股票的利好的,特別是大股東增持股票。原因有以下兩點:
1、一方面是對公司長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還有就是管理層增持,這都是對公司未來相當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訂單,以及未來一段時間還會有大量的潛在訂單,因為沒有人比公司管理層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2、另一方面是覺得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這種方式的增持多數都是來自於大盤一輪下跌之後,很多個股也都跟隨大盤下跌,股價跌幅很大,這個時候公司就覺得股價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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