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採取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的出資時間有什麼規定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起人和認股人都應當在公司的創立大會召開前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交納到代收股款的銀行
②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發起人幾人以上注冊資本最低資本多少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份公司注冊發起人出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③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④ 公司發起人是否必須為公司出資人
一般是必須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規定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方式的規定。
一、本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1、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於出資的實物首先應具有財產價值,因而才可能進行出資額和資本額的界定。而且,出資的實物可以是公司經營所需,也可以與公司的經營使用無關,其允許用於股東出資在於公司可以對其變現支配並實現其財產價值。此種實物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應由股東協商確定。
2、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只包括商標權和專利權。現公司法已將出資形式由「工業產權」修改為「知識產權」,將著作權也納入出資形式的范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出資范圍。
3、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二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三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四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二、有專家認為包括股權與債權,實際上達成妥協的是「股權」,而債權則未通過。即使「股權」也未在法律上出現,可能在司法解釋中給予載明。股權有可能價值不實或不穩定,而債權存在著難以實現(兌現),因此第 27 條對其他形式規定較嚴格,盡可能的避免這些情形。
⑤ 股份公司必須幾個人出資
股份制公司至少多少股東?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⑥ 公司設立發起人的出資規定是什麼登記的手續是什麼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是關於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股份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對以公募方式發起設立公司的發起人的基本要求。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⑦ 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及發起人出資的有哪些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1]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資金額不得低於20%,也不得低於最低注冊資本500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2、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發起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部分,可以分期繳付。
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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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1)發起人的范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招股說明書、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等主要文件
(7)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