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股權、債權轉讓收入如何征稅
一、印花稅
1、股東方轉讓股權,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股權轉讓不需繳納營業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79號)和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股權轉讓書據按萬分之五繳納)
2、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二、個人之間股權、債權(借款的債權)轉讓需要繳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轉讓股權(債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股權(債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就稅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權轉讓與其他財產轉讓一樣,其收益的性質屬於資本利得。資本利得的計稅基礎(tax base)為轉讓財產所獲得的收入與被轉讓財產的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 套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權轉讓所得為企業「轉讓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或者「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
2. 債權置換股權要交所得稅嗎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對該條規定的釋義如下:
本條是關於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的特別情形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修改後形成的。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
按照本條的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的特別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作為收入,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實踐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權換股權(股權置換)、以債權換債權等,其所得是對方等價的資產。因為在此交易過程中沒有使用貨幣,為了確定其收入額,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這些用途中,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但是有些情況是企業意圖規避法律,逃避納稅義務。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本條規定上述行為均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由於在這些行為過程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
鑒於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的情形比較復雜,有些特殊情況下可能不宜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即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本條還規定了除外條款: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上述行為中不宜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的情形作特別規定。
本條的規定,一方面考慮到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銜接,另一方面原稅法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獨立計算繳納所得稅。新稅法採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對於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
3. 企業債權轉股權時要不要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 關於債權轉股權的問題,是否牽涉所得稅問題呢
完全可以變通一下,不要做債轉股,債轉股增資成本高,而且太麻煩
5. 企業間債權轉成股權,稅務上有什麼要求嗎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6. 股東的債權轉為資本公積,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人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7. 個人債權轉股權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是否有增值收益。
8. 對股東債務轉增資本公積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看性質是理解成債轉股還是理解成權益性捐贈
9. 股權和債權轉讓如何繳稅
增值稅
增值稅主要是面向法人其中包括法人股東、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公司股權時需要交納的一個稅種。增值稅=轉讓收入(轉讓金額的不含稅價),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3%。
企業所得稅
企業把自己的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家公司、或者個人,都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必須要強調一下,如果說你的企業是虧損的,轉讓時就不用繳納了,如果說你的企業是盈利的那就必須要交了。
企業所得稅=轉讓收入-成本-稅費,稅率:標准稅率為25%,優惠的稅率15%。
個人所得稅
這個是上面所提到的,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自然人),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企業,那麼你要把轉讓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轉讓收入-成本-稅費,稅率:20%;
印花稅
這個神奇的稅種,是涉及到雙方的,就是在合同簽訂時雙方都需要依據合同所記載的金額繳納印花稅,當然這個稅種是不分法人和自然人。
印花稅=合同記載的金額,稅率:0.5‰。
10. 債權轉增資本怎樣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