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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22-01-04 18:39:54

A. 怎麼理解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

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以此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一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B.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種類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包括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等類別。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C.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一般是指取得或鞏固對公眾公司的控制權,通常會對公眾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較大影響。為了規范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企業兼並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現說明如下:
一、總體原則
公眾公司收購的交易對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實質上是公司控制權。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相比,公眾公司收購能對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約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規范引導收購活動,提高收購質量,發揮收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有效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不誠信的收購行為,防範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這與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原理是一致的。並且,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的收購監管基本不對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進行嚴格區分。因此,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仍需堅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中已經被實踐證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公眾公司具有自身的特點,與上市公司相比,公眾公司多以中小微企業為主,收購機會可能更多,所涉及的資產金額可能更小,收購監管制度安排應簡便、靈活、高效,體現鼓勵公眾公司收購的精神。公眾公司具有數量多、情況差異大、監管難度較高等特點,收購監管要求不宜過多、過高或者整齊劃一,應具有適應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此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制度安排和投資者結構也與交易所市場有所不同。因此,公眾公司收購監管應堅持「鼓勵收購、降低成本、強化信披、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適度的制度安排。
我們深入研究了公眾公司與上市公司、交易所市場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差異及其對收購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
二、主要內容
在參考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我們結合公眾公司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特點制定了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收購辦法》共六章四十七條,分為總則、權益披露、控制權變動披露、要約收購、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沿用或借鑒的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制度
1.收購人准入資格要求
收購主要涉及公司股權結構調整,目標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權變動,核心內容是「股東准入」。健康的市場必須摒除虛假交易和濫用市場機制行為。我國是新興加轉軌市場,市場約束不強,需要市場准入規定。對收購人資格的限制,實際上就是明確市場准入條件,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長期穩定。上市公司的實踐證明不限制收購人資格對市場損害極大。
《收購辦法》規定,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其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債務、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形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考慮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時間要求也為最近2年,因此收購人的准入年限要求與掛牌准入的標準保持一致。
2.充分發揮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作用
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建立了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後持續督導的制度,實踐效果較好。《收購辦法》借鑒了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在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時及要約收購時,要求收購人必須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公眾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繼承等情形除外。財務顧問應保持獨立性,對收購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並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紀守法、切實履行承諾及相關約定。關注收購人是否對公眾公司有不當行為,防範收購人侵害公眾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經財務顧問的核查,篩除不符合條件的收購人。
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退出的要求
目前公眾公司股權相對比較集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常決定公司的經營發展,其退出會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我們針對此類收購活動提出較為嚴格的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公眾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並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並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這些都與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4.收購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過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收購目的應當是看好公司的長期發展,而不是為了獲取股權的短期價差收益。故制度設計上應要求控制權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穩定,《收購辦法》規定進行公眾公司收購後,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5.違法違規的處罰
違法違規處罰是監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環,對於收購中的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失信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作用。考慮到公眾公司收購不設行政許可,事前監管大大減少,這就需要相應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後處罰力度。因此,違法違規處罰與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認定不適當人選及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並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還將比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修改的監管制度
1.不設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自律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合格投資者為主的市場。投資者具備投資決策能力,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具備一定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和手段。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不活躍,尚未形成連續的交易,收購行為對市場等造成的影響可能較上市公司略輕。因此《收購辦法》不設行政許可,充分地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專注於構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推動並實現收購活動市場化。在行政監管「往後退」的同時,強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監管職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相關證券轉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調整權益變動的披露要求和觸發比例
掛牌公司大部分以個人直接持股為主,根據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716家掛牌公司的統計結果,平均股東人數為33.62人,第一大股東為個人的為82.12%,且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51.3%,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且簡單。基於公眾公司的股權結構高度集中、股東人數少、股權流動性差等特點,我們將觸發權益變動的披露標准從5%適當提高到10%,對於持股10%以上的權益擁有人,增減觸及5%的倍數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使披露時點更加明確,有利於市場執行。
而且我們將公司控制權是否變更作為披露的重要依據,控制權未發生變更的,每增減5%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控制權發生變更且擁有權益10%以上的,披露收購報告書。同時,我們在權益變動和控制權變更披露中涵蓋了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的相關內容,不再另行規定。
3.自主約定是否實行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企業兼並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中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不實施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但我們把收購人是否需要實施全面要約收購的權利交由公司自行決定,採取自治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收購時收購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公司章程中約定收購人需要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應明確全面要約收購的觸發條件、要約價格的確定標准以及相應制度安排,同時對要約價格提出原則性規定,如果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過該股票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以體現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4.調整自願要約收購制度
對於收購人自願進行要約收購(包括全面要約收購),在具體制度上我們做了適當調整,主要包括:
(1)針對要約收購,不嚴格限制收購價格。考慮到自願要約都是主動性要約,真實收購股票為意圖,為達到收購目的,自然會提出合理的收購價格;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我們不限制要約收購價格,僅要求公平對待其他股東。
(2)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變更後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收購人的要約收購應當以真實收購為意圖,在發出公告後應受到要約的約束,公司股價已經反映收購行為對公司的影響,且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根據最新的股票價格做出相應決策,如允許收購人降低要約收購價格,將明顯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有操縱市場之嫌,且容易導致收購失敗。因此,我們要求變更後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
(3)不強制要求被收購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被收購公司決定聘請的,可以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被收購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提供顧問服務。
(4)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公眾公司的價款。為鼓勵公眾公司收購活動並降低收購人成本,支付方式不局限於現金,為創新留下空間。此外,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不誠信的收購行為,財務顧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追究責任並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5)採用多種形式保證履約能力。為減少收購人成本,收購人履約保證能力除在指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入20%履約保證金外,增加了證券、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和財務顧問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等履約保證形式。
5.簡化披露內容
除要約收購或者收購活動導致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其他收購只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簡要披露收購人的基本情況、持股數量和比例、持股性質、權益取得方式等信息,不需要披露持股目的、前6個月買賣公眾公司股份情況、持有達到或超過5%的其他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情況等。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也大幅減少披露內容,重點強化客觀性事實披露,如:收購人的基本情況、財務資料、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份情況、前24個月與公司及關聯方之間的重大交易等;弱化主觀性分析信息,如對公司的影響分析等。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的規定不足20項,較上市公司的相關要求減少超過一半。
6.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
我們借鑒了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對於相關責任主體作出公開承諾的,要求同時披露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對收購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並對未能履行承諾的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通過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盡可能減少行政監管的介入。
7.管理層收購暫不做明確規定
管理層收購是一類比較特殊的收購方式,其制度設計應充分考慮公眾公司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從上市公司實踐來看,管理層收購的案例不是很多,且大多為國有企業。公眾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目前這類公司的管理層與股東基本高度重合,管理層收購的意願不強烈。所以,按照「簡單起步、急用先行」的原則,建議《收購辦法》暫時不做明確要求,如果監管初期出現此類收購,可以按照一般收購活動對待,在實踐中逐步積累經驗,不斷探索完善,形成適合公眾公司特點的管理層收購制度。

D.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什麼意思

本條意思是指:在約定中的收購日期最底60日之內完成,如果出現因選擇收購方的競爭問題應在收購條約中出現相對處理方法
不是,是指合約中的收購期限約定不能超過60天,不得少於30天,是一個中間取值。

E. 論述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

協議收購的具體程序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盡管收購協議的當事人是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的股東。但是通常情況下,收購方進行收購之前會與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就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工作是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秘密進行的。所以協議收購一般都是善意收購。

關於收購協議內容的協商和談判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書關於非上市企業並購的兼並協議部分內容。

2.徵得被收購股權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或者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的,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在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履行收購協議。

所以,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必須向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申請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轉讓還必須徵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例如,在轉讓股份為外資股的情況下,必須獲得外資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為金融類公司,那麼還必須獲得中國人們銀行總行的批准。如果出讓的股份為非國有性質,那麼股份持有人即為其所有人,只需徵得持股股東的同意即可。

3.收購方與擬被收購的股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上市公司收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收購協議實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即協議雙方只能在證券法律規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的協商。如果雙方的協議內容超出了有關證券法的強制性內容,那麼這些條款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於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如果已經採取了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能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收購。這是收購要約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則,一方面收購人對廣大股民發出收購要約,同時又和控股股東進行協議收購的話,則很可能損害到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股東權一律平等的要求。

(2)發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一經發行,原則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但是法律對發起人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為了維持公司財產的穩定,同時避免發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擬轉讓的股票,並將用於支付的現金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這就是法律對於股權收購協議中關於協議涉及的股份和對價的支付方式的強制性要求。

(4)通過協議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5)與要約收購一樣,在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也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定的。

4.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在協議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雙方簽訂收購協議以後必須履行法定的報告、公告義務,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協議收購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它始於1845年英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公開以及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披露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使投資者在購買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發行公司的有關信息,然後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英國公司法中的公開制度被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採納,目前已被各國接納為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在體現為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重要信息均應充分披露,使面臨收購的目標公司股東能夠自行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消除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壟斷,防止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真正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收購方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關於收購協議和收購意圖的披露。收購者收購要約的具體內容和收購意圖是目標公司股東作出投資判斷(保有或賣出股份)的主要依據,因此,為保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關人士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權交易,各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立法都對此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保障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得以貫徹的基本前提。我國對此也有相應的立法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這一點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必須做的以下幾點:

1)收購人在提出股份轉讓申請的次日,應當就轉讓協議事宜以及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名稱做出公告,並通知該上市公司;

2)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收購人應當同時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4)收購人還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2條關於要約收購中收購人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披露內容的規定,在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2)目標公司的公告義務

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對收購所持意見及理由進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購中,雖然收購實際上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交易,與目標公司的董事無關,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會導致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而控制權轉移的後果則往往意味公司經營者的更換和公司經營策略的變化,這對目標公司原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都至關緊要。實踐中目標公司的董事為了維護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經營公司的權力促成收購或採取各種措施來挫敗收購,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直接關繫到目標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目標公司股東在決定是否接受收購要約之際,目標公司經營者的態度,往往是一項重要的參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公開其對收購所持的意見和理由,這是防止董事會成員謀取私利的一種有效措施,也是對董事會成員的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

目標公司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1)被收購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後,其董事會應當及時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並附上理由;意見書中必須註明董事會是否與收購者就此次協議收購或行使目標公司表決權事項達成任何合意或諒解等情況;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應此次收購而計劃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3)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意見、獨立董事意見和專業機構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兩點:

1)如果是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與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應當將核查報告、解決方案與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拒不提出解決方案的,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採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事宜的策劃乃至確定,與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間往往有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我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有關信息披露之前,收購事項屬於內幕信息,有關當事人必須嚴格保密,並不得進行內幕交易,違反法律義務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5.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後,進入協議履行階段。雙方應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關於擬轉讓的股份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規定履行收購協議。

當事人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擬收購部分股份的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予以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的,應當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轉讓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做出予以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

(2)證券交易所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予以確認的,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受讓人在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不予確認的,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收到證券交易所通知的當日,將不予確認的決定通知轉讓雙方和被收購公司,並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對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出讓人應當在獲悉不予確認決定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3)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受讓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受讓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請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該部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恢復交易。

三、協議收購的特別情況

上述五個階段即為一般協議收購所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其中可能還包括強制要約收購的程序。所謂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在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那麼收購方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1.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這一制度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權的股東,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該股東不但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自由選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作出決定,而且在市場上進一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股地位,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因此被剝奪了應享有的權利,實際上處於任人支配的地位。從公平的角度說,小股東有權享有將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大股東的權利。所以,要求持股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東,以合理價格作出全面收購要約,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協議轉讓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並都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從1999年開始,股份轉讓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僅與收購成本上升有關,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約收購豁免限制強化所致。前些年,便連續發生了幾起因未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而導致股權轉讓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於亞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未獲得批准,與華源集團達成的受讓浙江鳳凰41%的法人股協議告吹;河北華玉原擬將占總股本51%的國家股轉讓給軍神集團,最終只轉讓了29.95%的股份。

但是如果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額達不到百分之三十,則無法掌握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失去意義;然而,如果達到百分之三十並且想繼續收購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進入強制要約收購程序,那麼對於收購方來說即使拋開要約收購程序的高額成本不說,僅僅是收購剩餘那些必須收購的股份,也是極為沉重的財務負擔。這樣一來,很可能會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絆腳石。

基於鼓勵上市公司收購進行搞活市場的角度出發,2002年9月12日頒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8條、第49條、第51規定,收購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三)免於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購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

1.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F.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財務顧問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
二十五、本決定自2014 年11 月23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G.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20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59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項標准,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導致本條第一款規定任一情形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中國證監會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累計期限和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三、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的意見,並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摘要、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報告或者意見。」

四、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H.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I.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麼樣的程復序要看被收制購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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