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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04 21:30:15

Ⅰ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是什麼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薪酬事宜;

選舉和更換代表股東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薪酬事宜;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每年的初步建議及最終財務預算;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注冊資本之增減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及

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會應當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出現時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的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已發行在外股份10%或以上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出召開時。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不少於四十五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惟如屬A股持有人,須於大會舉行四十五至五十日前發出公開通知,二十日內發出書面回覆的章程不再適用。章程規定,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須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於公司召開股東年會時,持有公司股份總數5%或以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提案。公司應將提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特別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的事項。

本公司應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股份數目。倘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目達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則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若不足上述數目,公司應當在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後,本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須符合下列要求:

以書面形式作出;

載明會議地點、日期和時間;

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並、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以其他方式改組時,應提供建議交易的詳盡條款和合同(如有),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如任何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將討論的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則應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如果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權益的影響,則應說明其區別;

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全文;

明確標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毋須為股東;

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股東大會通知應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以專人送出或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准。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應以公告方式發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間內,在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國性報刊上刊登。經公告,該項公告將被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大會的通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上述公布須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下列事項須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採納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本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類別股份、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發行本公司債券;

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被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要以特別決議採納的其他事項。

Ⅱ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

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2)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Ⅲ 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有哪些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什麼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4)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Ⅳ 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

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下列特徵:(1)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關,它只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處理公司業務,其本身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2)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決定公司董事的任免、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解散合並等。公司的其他機關:董事會、監事會都服從於股東大會。(3)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任何一個公司股東,無論其所持公司股份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其他公司機關則不是任何股東均可參加的。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在股東大會中均有一份表決權。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聘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院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從投資銀行業務的角度而言,公司投資、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兼並、收購,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

Ⅵ 中國現在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6)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擴展閱讀

2003年3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出了159 名常委會委員。其中包括一批年輕的專業人士被選進常委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實行「城鄉同比例」選舉,來自基層的工農代表達401 名,占代表總數13.4%,比上一屆提高了5.18 個百分點。他們將更多基層的聲音帶進了國家最高議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Ⅶ 最高權力機構是

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Ⅷ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股東會

Ⅸ 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層有哪些權力

管理層一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下設董事長決定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執行董事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獨立董事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 董事會秘書是負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對外聯絡的。
監事會一般設主席和監事。
也就是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還有公司的經營方向和策略方案,就是掌握大方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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