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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股東資格確立

發布時間:2022-01-05 05:16:36

⑴ 轉讓人的轉讓股權構成犯罪,受讓人能否合法受讓,並取得股東資格的取得與確認途

您好,轉讓人的轉讓股權構成犯罪,受讓人就不能合法受讓的,因為這是存在問題的,受讓人也就無法享受的,具體這樣的希望能幫到你。

⑵ 關於股東資格確認

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需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出資的等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⑶ 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股東資格屬於什麼性質

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股東資格屬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股權轉讓糾紛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區別

1、股權轉讓糾紛是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因股權轉讓交易發生的糾紛,比如股權交割、股權轉讓款支付等等,以股權轉讓合同為最為基本的法律文件。
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可能是股東的人與公司現有股東、公司之間的糾紛,在於確認原告是否為公司股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看原告有什麼憑據證明其具有股東資格,主要有工商登記資料、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權代持協議、分紅的資料、參與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記錄等等。

⑸ 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一,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1. 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股東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

  2. 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⑹ 股權轉讓時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通過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辦理股權交付和登記手續,也是當事人取得股東資格的一種方式。對於因股權轉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發生的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准,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
1.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審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可視為公司對股權轉讓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均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已事實上承受了轉讓方的出資額,實際上已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但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尊重事實,尊重實際已存在的法律關系,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並責令公司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屬於行政管理行為,僅是對當事人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以及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以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股權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認定轉讓人為公司股東。

⑺ 給非股東投資在受讓股權後多久取得股東資格

非股東受讓股權後取得股份所有權時取得股東資格。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⑻ 股東資格的確認

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6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第22條,其中規定可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需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出資的等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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