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東,可否使用一票否決權
如果持有34%的公司股權就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所以擁有公司35%的股份完全有這個權利。一般持有限責任公司34%-49%這個區間段的股權持有稱之為相對控制權 ,公司法規定, 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 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權利!
想要對公司的一切事物都有發言權,那就必須是擁有67%的股份,67%的股份在公司里就相當於 100% 的權力,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如果只擁有30%的股份, 只能擁有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的權利。在現實中, 持34%至51%之間的股份時, 可以在協議里約定一致行動目標,以及各相關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條款,基本可以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 當然這是說和別的小股東聯合起來,就能在公司里擁有更大的權利。
『貳』 可以在公司合同中確立某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嗎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決定權大小是按股權百分比計算的,如某個大股東佔有51%的股份,那麼其就具有絕對控股權,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內的事物,但需通知其他股東。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出資比例公取紅利。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後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公司大的開支股東可以否決嗎擴展閱讀: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
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叄』 公司大股東可以不經過小股東同意能任意調動公司資金嗎
當然可以,如果違法了就承擔相應的責任。
『肆』 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嗎
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股東會能否撤銷/否決/推翻董事會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觀點各異,實踐做法不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是現代公司法所有權與治理權分離的產物,其職權分配是強制性規定,董事會需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如果出現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沖突的情形時,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尚未形成統一觀點。一般認為股東會無權否決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現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東會不能失推翻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
現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與股東會主要職權進行了強制劃分,從而使公司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董事會在公司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股東會無權干涉,更無權推翻,否則將會動搖公司法的理論基礎。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救濟途徑。
1、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之訴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能隨意變更、撤銷,這並不意味著股東會沒有任何的救濟手段,《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該規定,董事會作出的決意內容如果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絕對無效;董事會會議程序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除此之外《公司法》沒有授予股東會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銷權。也就是說,所有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都應當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認定無效或推翻。
2、股東會享有董事任免權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如果違背股東會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有權將此董事免職,還可以通過修正公司章程以達到杜絕董事會作出此決議產生的目的。
三、股東會隨意撤銷董事會的決議,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公司的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如被股東會撤銷,有可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綜合上述,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的所有權,而公司的董事會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且此經營管理權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股東的干預。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伍』 一個人擔人法人、董事長及大股東、公司賬目不清、所有支出和收入都是他一個人所為、支出賬我可以不認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就是知情權,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否則需要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故,如果你認為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的地位把控了公司的財務收支,而且存在可能損害公司和你(小股東)的利益,你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如果發現公司賬目不清,存在損害公司和你(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你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要求公司大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陸』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東可否使用一票否決權
不可以,如果其他贊同的小股東超過35%,那就少數服從多數。只有控股51%才能一票否決
『柒』 公司最大的股東有一票否決權
股份超過50%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