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虧損時股東之間應該怎樣承擔是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嗎
公司發生虧損是公司的事,公司是獨立法人,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應當用利潤或者公積金彌補;
股東沒有出資,是股東的事情,股東要按時足額出資給公司。
公司的虧損和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無關,股東對公司的虧損無責任。
⑵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由部分股東承擔虧損嗎
摘要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合夥協議有明確約定,有限合夥企業是可以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和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的。
⑶ 新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虧損需要股東承擔責任嗎
您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股東會決議可以規定虧損全部由一方承擔嗎
股東會決議不可以規定虧損全部由一方承擔,如果企業有虧損,應該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
⑸ 公司股東對於公司虧損的承擔可以約定比例嗎具體的法律依據謝謝!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果如實出資,不轉移公司資產,公司股東除了出資外,本就不承擔額外的責任。而各自的出資額本身就是可以協商約定的。
⑹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可以採用何種比例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比普通合同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規定大致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股東虧損內部分擔規定擴展閱讀: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採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
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准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⑺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嗎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責任是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的,如果雙方約定虧損由一方單獨承擔,則其他股東不用承擔,如果寫明虧損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則股東也需要根據出資比例進行承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是在股東大會上討論通過的。如果是合夥企業,則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股東虧損內部分擔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⑻ 股東怎麼承擔虧損
有限責任公司虧損,股東以出資額的比例為限承擔虧損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出現虧損時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比例的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⑼ 關於新准則對於合並報表中超額虧損的處理
你好。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其餘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並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該項余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二)公司章程或協議未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的,該項余額應當沖減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該子公司以後期間實現的利潤,在彌補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所承擔的屬於少數股東的損失之前,應當全部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因此,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下編制的合並財務報表,如沿用原准則(制度)下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思路,即採用按權益法調整後再抵銷調整的方法的,則與原准則(制度)下編制合並報表的抵銷分錄相比:
1、原貸記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可按母公司、少數股東分擔情況,轉為貸記「未分配利潤」項目及「少數股東收益」項目;
2、原借記的「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可按母公司、少數股東分擔情況,轉為借記「未分配利潤」項目及「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但是,歸屬於母公司承擔的、以前年度「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部分,應轉為借記「期初未分配利潤」項目。
關於補充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所有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股權而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均採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再採用權益法核算。該些權益法核算內容,移至合並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進行處理。在進行權益法調整之後,再按原方法進行合並抵銷調整分錄的編制。
由於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不再單獨列示,轉而由母公司、少數股東按規定分別承擔,因此,順著原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思路,分析得出上述正文的抵銷分錄的調整辦法。
總之,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下:
1、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2、合並財務報表中,因「超額虧損」所導致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不再存在,通常情況下應沖減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並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才沖減少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