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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換證券保薦人員是要重組嗎

發布時間:2022-01-05 20:10:32

㈠ 上市公司如何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撤銷或者離職,或者有什麼特殊原因,要麼是換不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
如果是換的話,要與原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與另一家簽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當地證監局報告,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在網上隨便搜一下「更換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㈡ 某上市公司變更保薦人說明什麼問題

很平常,沒什麼特別的,比如原來的保薦人換公司或者是辭職了,那麼就需要重新換人了

不必要太擔心

㈢ 問下大家,那些證券公司中的人,關於一些股票要重組之類的秘密消息都很清楚,那麼他們是不是可以提前買好

知道上市公司重組的必然都是券商高層或者負責重組業務的部門,保薦人是最先知道項目進展。
但是他們參與其中必然會被監控或者讓人發現的。
不過想外泄信息也不是很難的。就看事情做得有夠低調。保密程度如何了。
因為重組前期通過信息介入,成交量會體現的,那麼交易所的大數據會監控到的。

㈣ 證券保薦代表人人是干什麼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㈤ 更換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更換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的意思是: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

報名條件: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從業年限計算截至2013年6月21日,兼職、實習等工作時間不計入從業時間;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㈥ 上市公司更換證券代表對公司影響

一、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代表的角色定位
按照目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置「董事會秘書」的職位,董事會秘書不是董事長秘書或助理,董秘屬於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級別(一般是副總裁級別),主要工作職責是統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三會運作、資本運作相關事務,有全職董秘(即除了董秘職務,不再擔任上市公司其他崗位工作),也有兼任的(一般由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董事、高管兼任)。
證券事務代表呢,是董事會秘書的助理,是協助董秘工作的,在董秘無法履行職責時,暫代董秘工作,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三會運作、資本運作相關事務的實際操作者,說白了,就是幹活的。在上市公司內部,證券事務代表,一般是經理/高級經理/總監級別。
雖然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代表都是由上市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但他們的級別差別很大,一個是高管,一個只是高管助理,一個是指揮,一個是執行。
雖然滬深交易所都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秘工作。董秘崗位是不能長期空缺的,否則會被監管機構問責,但證券事務代表這個董秘助理,在一些小公司卻是空缺的(可能一時招聘不到合適的人、也有可能不需要),董秘同時也是證券事務代表,由董秘一人全程統籌、負責三會事務、信息披露、資本運作等所有事務,既是統籌者,也是執行者,既是指揮者,也是幹活者。
二、更換證券事務代表的影響
單純證券事務代表的職務,只是董事會秘書的助手,一個經理/高級經理/總監崗位的普通員工而已,不屬於上市公司高管層。更換證券事務代表,對上市公司其實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後續再招聘一個就是了。

㈦ 企業IPO時保薦人是做什麼的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推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不僅要有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和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即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7)上市公司換證券保薦人員是要重組嗎擴展閱讀:

具體審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

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

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㈧ 更換保薦機構利空還是利好

更換保薦機構屬於中性,但也不排除有個別屬於中性偏空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所有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准備在中國上市的公司,都要有具備保薦資質的保薦機構推薦,否則一律不準過會(上市)。
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之間是擔保關系,這種擔保關系的確認和變更都是由雙方自願結合確認的;這種擔保關系又是由雙方自願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的;這種擔保關系,同時又是必須通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證監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具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糾正錯誤的職責職能,如果因保薦機構失職失察致使保薦對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是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所以保薦機構有權利依法選擇、拒絕、放棄或者退出為上市公司舉薦;上市公司有權利選依法擇、拒絕、放棄、變更保薦機構,但前提是要經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
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㈨ 保薦代表人必須是保薦機構的員工么

保薦機構保薦證券發行上市項目,須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保薦該項目,因此,該兩名保薦代表人當然是注冊在該保薦機構的,必然也是該公司投行部門員工。

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

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㈩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變了,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10)上市公司換證券保薦人員是要重組嗎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完善立項、盡職調查、內核、質量控制、保薦項目持續追蹤、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相關制度和保薦業務風險控制機制,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

二、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相關人員應具備完成保薦項目所需要的行業、財務、法律知識及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有能力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的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三、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的內核小組應切實發揮內核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

四、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內核小組在召開內核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內核小組的問核工作須圍繞盡職調查工作和內核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五、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保薦項目申報後可能出現的發行人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申請文件中補充披露以及反饋意見落實文件、發審委意見落實文件、舉報信核查文件以及會後事項文件未履行保薦機構內部批准程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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