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區別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區別是:
1、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比非上市公司的更加嚴格,更加規范。因為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對外公開的,需要做到真實嚴謹;而非上市公司大多為私企,財務報表是不對公開。
2、上市公司的財會組織體系及機構設置會很完善,設立會計機構負責人崗位,負責和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由董事會按規定的任職條件聘用或解聘;而非上市公司大多隻有會計崗位一致。
3、上市公司會有內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制定財務指標分析方法,定期檢查財務指標落實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原因;而非上市公司未必做到這一點。
❷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會呈現出哪些不同的特徵
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要對外公開的,而且要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規范來進行,非上市公司的 財務數據可以不對外公開。
從融資成本上分析:企業的融資選擇與融資成本有著密切的關系。 股權融資成本包括 股利和發行費用。
(1)公司的稅後利潤需要扣除 10%法定公積金和 5%~10%的公益金,才能用於分配,故股利最多隻能是每股收益的 85%。按我國前幾年證券市場的平均市盈率 50 倍計算,則每股收益為(1/50)*85%=1.7%.。再者,我國關於股利的政策上的缺陷使股利成本沒有「硬約束」 ,上市公司可以低比例分配,甚至不分紅。
(2)股票發行費用目前大盤股發行費用大約為籌集資金的 0.6%~1%,小盤股大約為 1.2%,配股的承銷費用為 1.5%,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的發行成本 大約在 3.2%左右。而目前三年期和五年期的企業債券的利率最高限度,分別為 3.78%和 4.03%,一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銀行借款年利率,分別為 5.85%、5.94%和 6.03%。
(3)由此可看出,在不考慮分紅的前提下, 企業股權融資成本低於債權融資成本, 股權自然成為上市公司的理性選擇(發達國家的市盈率一般為 10~20 倍,股權融資成本比我國高的多)。但如果考慮其他潛在成本, 特別是股權融資所帶來的市場負面效應和控制權收益的損失,如果新股融資不能帶來超額收益以抵償這些風險和成本,上市公司就會放棄股權融資而選擇其他融資方式。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區別是:
1、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比非上市公司的更加嚴格,更加規范。因為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對外公開的,需要做到真實嚴謹;而非上市公司大多為私企,財務報表是不對公開。
2、上市公司的財會組織體系及機構設置會很完善,設立會計機構負責人崗位,負責和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由董事會按規定的任職條件聘用或解聘;而非上市公司大多隻有會計崗位一致。
3、上市公司會有內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制定財務指標分析方法,定期檢查財務指標落實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原因;而非上市公司未必做到這一點。
❸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並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本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股票發行結束後,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並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核准文件有效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七條 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核準的,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公司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條 公眾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公司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上市公司出納和非上市公司出納工作內容的區別是請實際性的描述一下
1、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比非上市公司的更加嚴格,更加規范。因為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對外公開的,需要做到真實嚴謹;而非上市公司大多為私企,財務報表是不對公開。
2、上市公司的財會組織體系及機構設置會很完善,設立會計機構負責人崗位,負責和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由董事會按規定的任職條件聘用或解聘;而非上市公司大多隻有會計崗位一致。
3、上市公司會有內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制定財務指標分析方法,定期檢查財務指標落實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原因;而非上市公司未必做到這一點。
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的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❻ 股份制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與其他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有什麼不同嗎
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財務遵循的是2006年版的《企業會計准則》和證監會要求規范的一系列的財務制度。對外報送會計報表的時間,特別是年報的時間是既定的,對內控的要求更嚴格和詳細。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還需要出具對於內控的專項審計報告。
另外上市公司因為系籌資方式的不同,是需要每次年報披露募集資金投向的使用情況的,這部分也是不同於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求。
非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財務遵循的是舊版的《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還需要遵循行業的管理對於公司財務上的要求。
而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涉及面的問題,主要是遵循行業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遵循舊版的《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因為實際人員和規模相對也較小,財務管理制度也在上述公司的基礎上相對簡單。
❼ 上市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一樣嗎
財務制度中包含財務管理的內容
❽ 怎樣制定一家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或是模式呢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一.資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餘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於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於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並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於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並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並報分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並對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並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余額。
商貿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3、借支制度。公司人員借支應該根據需要核定額度,填寫借支單,由財務經理和銷售分公司經理審批。上一筆借支未清賬,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員工出差借時需附經審批後的《出差申報單》。
二.往來賬管理制度
1、應收賬款的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銷售,減少經營風險,保證公司的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在減少呆賬、壞賬,對銷售分公司應收賬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規定:
1.1公司的產品銷售規定是:"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所以原則上銷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許有應收貨款余額。
1.2各銷售分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賒銷,對確需賒銷的,應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報告中必須要說明出現應收賬款單位的資信狀況(包括其經營資格、資信狀況及經營能力等)並有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簽署意見,報告經股份公司財務部、銷售總監、總經理審批,且該應收賬款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對應收賬款超過一個月的單位,分公司必須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並採取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解決。
1.3有應收賬款的分公司財務經理每月應編報"應收賬款賬齡分析明細表"對分公司的對外應收賬款作詳細的分析,不得只報余額不作賬齡分析。每月末都必須與經銷商對賬,並獲得經銷假商簽字、蓋章的確認書。
1.4銷售分公司不得以"應收賬款"來調節銷售額,任何虛增虛減"應收賬款"發生額、人為提高或降低銷售業績的做法,均屬做假賬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出將按違反財經紀律從嚴處理分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分公司必須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決杜絕呆、壞賬的發生,特別是分公司財務經理,絕不能做假賬,否則,股份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直至免職。
2、內部往來管理
內部往來科目核算分公司與股份公司貨款、費用等經濟業務往來的結算,各銷售分公司之間不能有任何往來掛賬。
2.1、本科目按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2.1.1 當收到大連分公司開具的稅票時,按稅票上的價款借記"庫存商品",按稅票上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稅票總額貸記"內部往來"。當分公司把貨款劃回股份公司總部時,借記"內部往來",貸記"銀行存款-貨款戶"。
2.1.2 股份公司撥付給各銷售分公司費用時,分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費用戶",貸記本科目。
2.2、為了保證股份公司與大連分公司、各銷售分公司的往來賬項清楚准確,有據可查,所有往來賬項均需使用有編號的一式三聯的《轉賬通知單》,《轉賬通知單》由經濟業務發生的單位填寫,並送交雙方同時入賬。內部往來業務必須每月核對,根據總公司的對賬單編制一式兩份的《內部往來調節表》,雙方各執一份存檔備查,調節項目只允許是時間差的調節,並要及時查明原因給予調整。
三、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會計政策: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則及折舊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
2、管理部門:銷售分公司的固定資產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取得後,即由財務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並貼粘標簽;低值易耗品由倉庫保管。
3、移交:對於固定資產應按所列使用部門詳細列清冊辦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按照庫存商品出庫程序審批後領用。
5、盤點:銷售分公司固定資產應由財務部門會同使用部門每年盤點一次。另外應該於每季度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後應填造"盤點表"一式三份註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公司總經理,一份送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對於盤盈或盤虧除應專門說明原因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根據盤盈盤虧原因做出相應處理。
6、購置審批程序及相關手續:銷售分公司無權購置任何固定資產,若需購置,必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在月度預算中列出預算,並專項報告,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力部門批准後購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預算中申請,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險: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要求辦理財產保險。
8、費用承擔: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使用費由分公司承擔。
四、發票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銷售公司購、銷貨發票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1、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
1.1、各銷售分公司根據稅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1.2、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要依據客戶在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單位全稱為准,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戶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1.3、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經辦人是客戶的,還需註明客戶的身份證號碼,然後由業務員簽字確認,或附該客戶的單位介紹信,隨同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1.4、發票由業務員親自送達的,須向對方索取簽收證明,並有收到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該證明要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門,附發票記賬聯後入賬。
1.5、所有對外出具的發票,均得經辦人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登記。
1.6、凡是已實現銷售,客戶未索取發票的,必須開具普通發票附於記賬憑證後,並計提銷項稅,客戶聯單獨由會計保管,並在發票登記簿登記。
1.7、對於賒銷的,除經特殊審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將發票出具給客戶。
2、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除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2.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於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對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單位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2.3、公司具體經辦業務員依據財務開具的收款收據,或對方的收貨單據,或收回的普通發票等,按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名稱,編制開票申請單(開票申請單附後),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計算準確;由對方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辦的,應由來人簽字並填寫其身份證號碼,公司業務人員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經理審批,然後由財務經理審批,審核無誤後的開票申請單才能開票,開票申請單和發票記賬聯一同作為記賬憑證附件。
2.4、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具體經辦人員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不得遺漏。
2.5、開票申請單要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入賬。
2.6、對於增值稅發票上的記載事項有變動的,客戶要及時提供變更證明,以利業務結算;變更證明要即及時作附件入賬或歸檔管理。
2.7、退貨發票的處理:對於批準的退貨,將已開具給客戶的蘭字********聯及抵扣聯(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或原未交給客戶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銷售退回及折讓證明單》(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粘附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後,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並按照退回單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附紅字記賬聯外,其他聯次均不得撕下),編制通用記賬憑證,並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註明原蘭字發票及紅字發票的記賬聯存放地點。
3、接受發票的管理規定
3.1、接受發票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違反發票管理的處罰》的條款進行審核。
3.2、接受的發票要依實際交易的金額為准,票面要整潔,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蓋章清晰,手續齊備,計算準確,並與所附的其他資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名稱要與關於該單位的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及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相一致;如果名稱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對方一定要提供變更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作附件入賬或存檔備查。
3.4、對於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參照以上規定審核外,應先到稅務機關及時辦理認證手續,然後再辦理業務結算手續;
3.5、接受發票要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實際情況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以降低成本、費用;對無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或無資格提供該類發票的單位,可以讓其提供無抵扣作用的發票,但要以扣除稅額後的金額結算。
3.6、業務人員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後,應及時辦理實物入庫、票據入賬手續,不得拖延,暫時無法完成貨物品質鑒定的,可先辦理入庫、入賬手續,但須通知財務部門暫不作為付款依據。
3.7、運輸行業專用發票。列支裝卸運輸費必須取得"運輸行業專用發票","運輸行業專用發票"是指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各類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貨物代理業的發票和定額發票不予抵扣。合規的運輸發票,按照結算金額的7%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或根據稅務局要求進行調整),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3.8、無法按規定取得合法發票的,應向當地稅務局要求********,並征詢當地稅局抵扣應當具備的條件,全項詳細填寫。
4、違反公司發票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於已開具的發票未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將對經銷公司有關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觸犯刑法的,後果自負;違反規定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繳稅款的,或者因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往來結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負賠償責任。
五、存貨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貨申請
1.1分公司的庫存管理應堅持"庫存合理、加快周轉"的原則,盡可能降低庫存風險。
1.2分公司在要貨時須根據銷售計劃,結合實際需求,合理安排訂貨次數及數量,在合理庫存內保證銷售的需要。
1.3根據上述要求,分公司計劃員要填好《要貨申請表》,《要貨申請表》經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分公司總經理審批,並通過傳真給大連分公司銷售部,經銷售部和財務部審核無誤後,辦理發貨程序。
2、存貨入庫流程。首先由申請人填寫入庫申請單,入庫單至少有下列內容:
產品品種 貨位號 數量( ) 單價 金額(元) 備注
申請人持填寫好的入庫單,填寫好由檢驗員(或庫管員)檢驗後簽字,並由庫管員核實入庫數量登記。入庫單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庫房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申請人留存。入庫時要求嚴把質量關,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用。財務部門根據入庫單財務核算聯和其他相關單據入賬。
3、存貨出庫流程。存貨出庫的方式主要有3種:客戶自提、委託發貨和公司送貨。第一種:客戶自提。是客戶自己派人或派車來公司的庫房來提貨;第二種:委託發貨;第三種:公司派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無論採用哪種出貨的方式,都要填寫出庫單。出庫單(或銷售單)至少有下列內容:發貨單位、發貨時間、出庫品種、出庫數量、金額、出庫方式選擇、結算方式、提貨人簽字、成品庫主管簽字。如下表:
發貨單位: 出庫日期
產品品種 產品數量 金額 備注
出庫方式選擇 1、客戶自提 2、委託發貨 3、公司送貨
運費結算方式 1、公司代墊運費 2、貨到付款
出庫單(或銷售單)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成品庫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提單,提貨人留存。提貨的車到達倉庫後,出示出庫單據在庫房人員協調下,按指定的貨位、品種、數量搬運貨物裝到車上。保管人員做好出庫質量管理,嚴防破損,做好數量記錄,核實品種、數量和提單。
4、存貨盤點。分公司財務部每月底要協同庫管員對庫存商品進行一次盤點,對於盤盈、盤虧、毀損等要查明原因,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進行相應處理。
六、崗位職責
分公司財務崗位責任制是一種管理制度,現關於分公司每個財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任務、許可權、完成任務的標准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分公司財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優劣作為對財務人員的晉升、獎懲依據。
1、分公司財務經理的崗位職責
1.1在股份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與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隨時檢查各項制度在分公司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並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
1.2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法規及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並且退回經辦人,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1.3審核上報股份公司的財務資料,確保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准確性。編制分公司經營費用的預算,並就經營費用預算的執行差異進行分析,然後報分公司總經理及股份公司財務部。
1.4復核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核對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報表,並在限期內寄回股份公司財務部。
1.5嚴格審核分公司物料收發憑證,堅持"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對分公司的實物(包括庫存商品、物料、固定資產等)與貨幣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並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1.6在堅持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積極地配合銷售分公司總理推動分公司銷售業務的提升,做好分公司總經理的參謀。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資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分公司內、外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1.8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協調好與當地稅務部門的關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規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並做好分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的審核、備案工作。
1.10協調好分公司的財務崗位工作,並組織好分公司財務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分公司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書面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財務內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節假、雙休日財務人員的值班,堅持服務與監督並重的原則。
1.11按時完成股份公司財務部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分公司財務隊伍,將分公司財務工作做好。
2、分公司會計的崗位職責
2.1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明細賬(不包括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和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准確、賬目清楚,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編制記賬憑證並及時報告分公司財務經理。
2.2登記好有關備查賬簿;定期和不定期對賬,使賬賬、賬實相符。
2.3與庫管員共同驗收分公司物料入庫,並填制入庫憑證。
2.4根據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的附表。
2.5月初裝訂分公司上月的記賬憑證、物料收發憑證並歸檔(財務資料歸檔管理)。
2.6負責稅務申報及稅控系統的維護。
2.7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3、分公司出納的崗位職責
3.1嚴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現金管理的制度。
3.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的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貨款,不能白條抵押現金,堅持貨款現金與費用現金分管的原則。必須是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3.3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須經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兩人簽同意後方可開出。出納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依據,必須根據會計(財務經理)編制的,並經審核無誤的憑證。
3.4建立、建全現金、銀行存款的各種賬目,出納員每辦理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堅持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對不完整、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付款,並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經理或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要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3.6為了確保安全,分公司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由分公司財務經理配備人員同行,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保險櫃密碼嚴格保密,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交給他人。
3.7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確有原因離崗時,必須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續雙方必須清楚。
3.8出納員使用的各種印章,如支票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都要妥善保管。為了分清責任,支票印鑒必須堅持分管的原則。任何時侯都不能一個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鑒。
3.9加強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並設立備查賬,保護有價證券安全、完整不受損(要轉回股份公司的必須及時辦理手續轉回)。
3.10出納人員不能兼任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賬簿登記工作。
3.11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註:銷售分公司未設會計崗位的,由財務經理兼任會計工作崗位。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2、本公司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稅務申報資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種會計資料。
3、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部應有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裝訂後按順序立卷登記。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本制度第七條。
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股份公司財務部批准,並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並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4、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公司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後,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並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印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准,並限期歸還。
5、由於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6、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分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公司。
7、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 15年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 5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 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 15年
(3)、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固定資產卡片及清單保管 5年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 3年
(2)、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 5年
(3)、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 永久
(四)其他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 永久
(2)、財務成本計劃 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 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