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開了個公司注冊資金600萬他贈送給我1%股份如果公司倒閉或者簽下債務我是否需要還債
如果公司倒閉或者欠下債務,
你就需要承擔注冊資金1%的債務。
如果該公司賺了錢,
理論上你得到利潤的1%。
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了。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❷ 自己有很多債務把公司股份贈予給別人可以要回來嗎
有很多債務把公司的股份贈與別人,一般情況下是要不回來的,因為贈予後。這個股權就屬於對方,如果要回來就需要對方再贈予你。
❸ 老闆給員工贈送股份,我離職後想讓他收回,他說現在公司面臨倒閉,我應該怎麼辦
股份只有轉讓,沒有啥收回
贈送給你就是無償轉讓給你
你想轉讓出去就得看有沒有人願意買,都要破產了應該沒人花錢買
❹ 關於贈與房產與企業破產
沒有影響,破產清算是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跟你親戚的個人財產沒有關系,他名下的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贈與你就是你的了,不用擔心
❺ 股份公司破產 負債怎麼償還
申請破產,然後以公司凈資產來償還債務。償還是有順序要求的,首先是員工工資、其次是國家稅金、然後是債務。
不足償還的時候同一層次按相同比例償還。不能償還的,因進入破產程序了後就不再償還了。所以說,破產其實也是一種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一種保護,如果是無限責任公司,則要涉及到用個人財產來償還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可見,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
其內容包括:(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總之公司是法人組織,破產後的資產由公司資產承擔,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法人,當欠債數額過大,無力償還債務時,可通過法院申請破產,對企業資產進行抵押,當抵押後還是債款不能完全抵消,可通過對自身財產進行變賣。
(5)贈與的股份公司破產擴展閱讀: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❻ 如果我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如果公司破產或解散了,還欠了很多錢,作為股東是否也要承擔一點的賠償。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破產或解散了,還欠了很多錢,作為股東,則投資不能回收之外,無其他責任。
❼ 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百分之10股份給我 現公司破產,我有義務承擔債務嗎 急跪專業人士解答!!!!!
呵~~~既然你有股份,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必須的了
另,知道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通常簡稱有限公司)嗎?就是最多賠掉注冊資本,而不追究法人注冊資本以外的資產,這個你不是也清楚么
所以:1,不會;2,那60萬是無償贈與你的,並且作為注冊資本(工商備案了嘛,官方承認的),賠也就賠這60W;3,官方都承認你出資60W你還需要補什麼?
另,公司破產清算債務之後,如果還有剩餘,你會在剩餘中按比例分得部分剩餘。祈禱600W別全部賠掉吧
❽ 公司贈與股份需承擔責任嗎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公司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虧損,也僅僅以公司財產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❾ 贈與的股份如何能不被收回
根據贈與合同即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給他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也就是說,贈與的股份不能因為對方不出錢而撤銷贈與。根據贈與合同第186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在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公益性質和扶貧的,還有經過公證的扶貧等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