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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伊利集團辭職後

發布時間:2022-01-06 11:13:15

⑴ 從伊利冷飲技術部辭職之後,被拖欠了近5個月的上半年獎金被扣掉了,真心郁悶啊,大家有什麼看法

1.你可以向勞動檢察大隊反映,讓他們主持調解,這是最省事的辦法,當然,交涉無效,你也可以起訴,關鍵問題在於證據,比如領導承認拖欠你工資的錄音,公司開給的證明條,你上班的排班表,同事的證言等等,這些證據要保存好,走司法程序比較麻煩,所以最好還是協商調解。當然,你的遭遇很值得同情,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伊利好歹也算是個大企業,這么干是不對的,企業的信譽何在?對員工都不負責任,如何對消費者負責?我認為互聯網和媒體都應該發揮他的監督和輿論導向作用。你明白嗎?
2.既然你簽訂了保密協議,那肯定是不能泄漏他的商業機密的,拖欠你工資是不對的,但如果你泄漏了商業機密,而且造成了公司的損失,你是要吃官司的,並且那個損失估計不會是小數。你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維權,不要想這些過激的辦法,不要讓自己從受害方變成過錯方。

⑵ 伊利廠是不是辭職了不能再進了

不是的,你可以持身份證和辭職證明到用人單位進行應聘,用人單位是否招聘你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

⑶ 伊利乳液有限責任公司辭職後有工資嘛,在實習期內辭職的

有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類似工作崗位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且不得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 與伊利簽定了正式工後,還能辭職嗎

現在辭職沒事,他也不會去追究你的,一般入廠都簽勞動合同比較正規

⑸ 蒙牛董事長牛根生當年為何從伊利集團離開

因為牛根生當年在伊利集團的位置威脅到了伊利董事長鄭俊懷的地位,所以牛根生只能選擇用辭職的方式自保。

牛根生在離開伊利公司的時候,已經40幾歲的年紀了,這樣的年紀再去其他公司應聘會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牛根生也不得不自主創業,成立自己的牛奶品牌,現在蒙牛和伊利是市場上最強勁的牛奶品牌,牛根生也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證明了自己的能力。

⑹ 伊利牛奶離職多久那到離職單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⑺ 26歲,離開國企辭職去伊利集團液態奶做業務有前途嗎國企好還是去伊利做業務好

第1問題 「懷才不遇那才是人生的悲哀」!
既然學的專業是市場營銷,,並且在畢業2年後才碰見專業對口的崗位,面對可以施展自己才華的舞台,還猶豫不決?悲哀啊
再回頭看你現在「現在的工作沒點意思。單位效益也不好」不難理解你的性格,繼續優柔寡斷將來難有大的作為,這些問題你可以網路搜《黃光裕》經典語錄網址
http://ke..com/view/7906.htm
三分把握就做 我做事的習慣,方向一旦明確,大概都想好,應該有三分把握,我就敢去做。 而且我是要求速度的,盡快實施。
第2問題現在的工作沒點意思。單位效益也不好?
俗話說「強將手下無弱兵、將門出虎子」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入職知名度較高的企業,並復制其嚴格的操作流程,將來就算沒有輝煌的業績,那也不會像現在這樣「虎落平川」過著苟延殘喘的窘態。
時間關系先解釋到這里吧

⑻ 伊利的員工可不可以不辭職從一個城市調到另一個城市嗎

伊利的員工不能不辭職,從一個城市調到另一個城市,雖然他們是連鎖的,但是不是一個地方的領導。

⑼ 從雲南伊利辭職了還能回去嗎

還能回去

⑽ 從伊利辭職了,多長時間還可以再去

集團招聘錄用管理辦法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集團和各事業部還是會特別對待這一情況的。集團並不禁止辭職返聘,但職位越高返聘越有可能,一般來說生產一線的操作人員(生產管理除外)辭職返聘幾乎不可能;銷售、管理人員辭職返聘的倒是比比皆是。
您關心的間隔時間,集團和各事業一般會執行間隔一年的標准,按正常手續會對辭職期間工作進行背景調查的。但是人力和用人部門主管都會有很大話語權(就是說這個時間可以商量著來),一言以蔽之就是只要公司需要你,這個時間間隔是可以商量的(我就返聘過辭職才1個月的同事,呵呵)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集團內誇事業部調動手續會相當麻煩,有時候會直接讓員工從原事業部辭職,然後立馬來新事業部報到,這中情況下時間間隔就毫無顧忌啦。
最後提醒你,無論何種情況,被公司解聘、辭職後被列入HR系統黑名單人員(一般是辭職手續沒辦妥)、錄用崗位存在利益沖突的(商業行為准則)的是會被禁止錄用的,沒有這些禁止情況的話,還是很歡迎你回到已成為世界乳業十強的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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