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嗎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程序簡單,手續方便,自由。但是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股東仍須關注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
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中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是在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一定程序和實質性條件。
因此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先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如果有特殊規定,且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對於公司章程是否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比較難判斷。既要考慮公司法,也考慮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該規定中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關聯性比較大的,有第(三)、(四)、(五)、(七)項。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特殊規定,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受任何限制
三、為了防止因內部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設置的限制內容
股東欲將股權轉讓給某個股東,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表示也願意受讓的,則應按照願意受讓股東的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分別轉讓給願意受讓的股東。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因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根本性變化、原先股東設定的表決機制變化。
2. 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麼
其他股東是享有優先受讓權的。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否應通知其他股東
可以不用通知股東 但是最好還是通知一下其它股東好一點。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條第l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不受限制的。因此,發生交易的股東沒有法定通知義務。交易雙方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需將該事實通知其他股東,也不會因為沒有通知其他股東而影響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但是股權轉讓辦理變更登記時是需要原股東會決議和新股東會決議,否則不便辦理股權轉讓工商備案登記手續,因此有必要再合適的時間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如果不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還要提議或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並形成書面股東會決議,不管股東是否同意、是否簽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開股東會。其實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事項的變更,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議,但是絕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東會決議、原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必須有其他股東全部簽字才予以辦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東到場核對身份、簽字確認才予以辦理。
所以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雖然沒有法律規定要通知其它股東,但是還是通知一下好一些。
4. 關於控股股東受讓部分股權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股東會出部分股份給其他股東。
5. 股東股權被凍結後,還可以受讓其他股東股權嗎
股權凍結的定義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6. 國有企業股東受讓其他股東股權,需要進行評估嗎
需要。
股東受讓他人股權,都是需要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
7.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有哪幾種情形
一、章程中特別約定的時間來臨或某件事情發生時,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原股東可能同意或不同意
1、同意時股權處理情形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不同意時股權處理情形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
四、出現某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情況出現時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出現上述情況,股東會通過上述情形的決議,而該股東對決議投反對票。此時,該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收購其股份實質是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此時若工商不願其減資或其他股東也不願意減資時,其他股東應該受讓該股東的股權。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公司章程不同意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在該情形下,其他股東受讓該自然人的股權,或者減資。現實中,工商一般不會同意。當工商不同意減資時,只能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接納新的股東進來。
六、某個股東想退出或者股東間出現股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這種情況,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該通知其他股東,章程有約定的應該按照章程執行。
8. 股東間私下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之間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義。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8)股東能否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9.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能否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雙重特點,在注重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還要保持股東之間的信賴與合作關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說了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並沒有明確對於部分股權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理論界對此問題爭執激烈。 認為其他股東能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理由是:1、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規定了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沒有關於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禁止性規定,所有股東可以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本意是為了保證原有股東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來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以維護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穩定;3、具有可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可分物,能夠分割和部分轉讓。 認為其他股東不能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理由是: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雖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著即可自由轉讓。2、《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僅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同樣考慮了轉讓股權的股東的利益,即其他股東必須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優先購買權;3、實踐中,有些人之所以願意受讓股權就是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權。特定比例的股權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權的性質。此時的股權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東只願購買部分股權,不願收購剩餘股權,第三人也因無法達到取得公司控制權的目的而拒絕受讓剩餘股權,股權轉讓將無法繼續進行,影響到公司的穩定和發展。 綜合以上觀點,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人認為公司可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可否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若沒有規定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說明的是:首先,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對於其他股東來說僅是為了保護其交易機會,並非為了使其獲得交易的優惠;對於轉讓股權的股東來說,僅是對其交易對象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並非要減損欲轉讓的股權的價值。其次,轉讓出資是股東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股東有權決定一次轉讓全部股權或轉讓部分股權。最後,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必須在「同等條件」這個前提下才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同意部分轉讓股權,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只同意轉讓全部股權,其他股東則只能對轉讓的全部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第三人想受讓全部股權,其他股東仍舊只願購買部分股權,那麼二者的購買條件並不等同,其他股東自然不能主張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10. 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其他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是這樣的。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一、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權對內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自由約定,不需要其他股東的知曉或同意,股權受讓後,受讓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信息/變更公司章程進而變更工商登記。
這一規定體現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這就避免了股權轉讓自由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性的矛盾。當然,為避免出現一股獨大的情況,在公司成立之初,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做出高於公司法的限制性規定。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