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委託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嗎
可以,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事項和責任承擔。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提供相關證明和委託文件即可;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要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㈡ 法律意見書的寫法
正文:
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
______律師事務所關於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__________律股字(2000)第____號
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委託,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指派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了公司______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200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董事會已於______年7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刊載了《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和《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______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作出了董事會決議並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體股東。
______年8月31日,本次股東大會依會議通知如期舉行。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____人,代表股份____萬股,佔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____%。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均已按會議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登記手續。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
1.審議改選董事的議案(有效表決票____份,有表決權股____萬股);
2.審議資產置換的議案(有效表決票____份,有表決權股____萬股)。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第2項議案,因公司自然人股東________先生與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宜具有關聯關系,本次股東大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________先生履行了迴避表決義務。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表決的方式對前述事項逐項進行了表決,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
㈢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見書
你好,給你個範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發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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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14】第0147號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資格、表決程序進行核查見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賴。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會告材料,隨同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基於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扣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於2014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a》、《-il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會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事項。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述報刊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補充通#》,金告本次股東大會增加一項臨時提案。公司於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本次股東周年大會會議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方式分為現場會議方式和網路投票方式(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為平台)。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點為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環球貿易中心D座22層第六會議室,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蔣衛平先生主持。網路投票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網路投票時間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境內外審計師、境外法律顧問和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會議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方式,對會議所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進行了計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票和監票,在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後,對表決結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於公司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於公司201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於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5、《關於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議案》:
6、《關於會司2013年度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關於公司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修訂《章程》的議案》;
2、《關於會司擬發行債券的議案》;
3、《關於公司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韓德晶
經辦律師:胡勝林 熊若雯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㈣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可以對以下內容進行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 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㈤ 什麼樣的股東大會決議需要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股東大會需要決議的事項比較重大和復雜,需要律師意見,例如股權分割,轉讓的等。
㈥ 股東大會申請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
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條件是,決議的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如果是普通決議的,需要半數表決權通過;如果是重大決議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㈦ 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股東大會通過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理: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2、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