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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選舉自己為董事

發布時間:2022-01-15 10:57:13

⑴ 若一股份公司的股東被選舉為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不是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核心沖突了嗎

所有權是有關該物的權力的總宗,其它一切有關該物的權力都必須由它派生出來。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一個整體概念,不是一個排他概念。部分所有權人當然可以在法定程序下,親自實施經營權

當股份公司等企業資本和經營規模非常大的時候,不可能讓所有企業所有者來直接經營企業。比如: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股東的數量非常多,不可能股東都來參與經營。所以只好委託信任的管理層直接管理企業,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等很多方式來了解經營情況,分享經營成果。

如何理解這里的「分離」?

一位老闆,將他的企業交給手下去管理,這算不算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也可以說是分離,因為經營者自主權很大,也可以說沒分離,因為經營者無論如何自主都是在所有者授權的范圍內自主或者說是經營者還是完全在所有者控制下進行經營活動的。

一個股份公司的董事長等經營者既可以是非股東也可以是股東,股東的身份並不能被排除在經營者的范疇之內。

公司的經營是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利益,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對不特定的所有權人對公司的經營權的剝離。

不是對特定某個所有權人參與公司經營權的剝離。

不特定的全部所有權人並不因為擁有股權而當然享有經營權,這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核心。

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了特定所有權人經過合法程序參與經營權的法定權利。

理解法律原則的時候不能僵化的理解,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什麼少數民族地區的某些犯罪行為人不適用死刑?為什麼18周歲以下的不適用死刑?是不是這些規定違反了該原則?

法律原則和法律原理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普適性的。

⑵ 董事是不是公司的股東

公司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因為非職工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職工董事是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股東可以選自己作為董事,也可以選舉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⑶ 某公司大股東推選A某為公司董事候選人,那麼在股東會選舉A某為董事時,對A某的表決,該大股東需要迴避嗎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份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因此,在股東會選舉A某為董事時,對A某的表決,該大股東不需要迴避。

⑷ 我作為股東的代表,能否進入董事會求解

顧問意見:梁敏傑律師認為,根據《公司法》,
無論持股數量多少,公司股東均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獲得股東的合法授權的前提下,您作為股東代表有權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股東權利。若股東能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進入董事會,則更有利於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對公司施加影響。如果您代表所持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占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選舉董事的議案;如果您所代表的股份只達到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不超過10%的,可以在年度股東大會中提出選舉董事或增加董事候選人的議案。若議案通過,則可順利當選董事,進入董事會。但中小股東的代表要進入存在一定難度,實踐中可在公司董事會換屆之時充分利用積累投票制這一制度,將選票集中投向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候選人,提高勝算。

⑸ 股東大會如何選舉董事

股東會選舉董事的方式: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且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作出決議才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⑹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時候,為甚麽要實行「累積投票制」什麼叫「累積投票制」和「一人一票」的區別

累計投票制是為了遏制股東大會由控股股東或大股東一手控制、提高中小股東話語權的一種選舉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股份代表一票的表決權,有多少股就有多少票。而在累計投票制下,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根據候選人的人數成倍增長的,比如要選6個人擔任董事,我持有100股股份,那麼累積投票制下我手中的表決權就成為100X6=600票了,我可以把這600票的表決權全部投給同一個候選人,也可以分散投給個別人,!股東大會的表決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有1000股就有1000票,累積投票制等於放大了我手中的表決權利,提高了中小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干預!這么說明白了嗎?

⑺ 我是公司股東,去年經股東會選舉一致通過,選舉為公司法人和董事長。

問:我是公司股東,去年經股東會選舉一致通過,選舉為公司法人和董事長。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不一定由出資最多的股東擔任。一般較小企業不設立董事會時會設立一名執行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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