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人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區別嗎
有區別的。
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是指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中占股比重大,能夠擁有決策權的個人或者企業。
實際控制人是指實際控制企業經營決策的人。
B.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
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1、經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2、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重點國有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C. 控股股東擬發行可交換債券是什麼意思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D. 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轉股業務時,對發行人的股東人數是否有明確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可轉換債券轉股後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申報轉股時,發行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債券持有人均不得申報轉股。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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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有哪些
1、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如果不具備就不能發行這種債券,邁不出第一步;
2、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不能實現轉換權,這不僅是不行的,還將對投資者構成一種欺騙行為,因為這是對無條件實現的權利作出了承諾。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如果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應當對其有所警惕,以免釀成投資風險。
F.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怎麼理解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是針對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票據時的專用術語,一般是發行這些票據的主體,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一回事,只不過法律主體不同,控股股東一般指公司或企業,而實際控制人一般指自然人。你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三者的意義,建議你看一下會計書或者公司法。
G. 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屬於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屬於中性公告。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H. (三) 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
具有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資格的人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以及重點國有企業:
1、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2、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