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這份股東會決議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股東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這里的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的。也就是說,因為你們公司8位股東均持股12.5%,那麼4位股東的股份總和就超過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這次股東會從通知到召開僅11天的時間,召集程序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申請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東申請撤銷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這份股東會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股東,你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⑵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會決議有效的情況
1,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這份股東會決議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的情形。
2,除以上情況外都有效。
⑶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丁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的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而本次會議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屬於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當)。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判斷決議是否有瑕疵還需對照公司章程,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請求撤銷的理由。
⑷ 關於股東會決議有效的規定
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條件是,決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會議的召集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如果是普通事項的,經半數表決通過,是重大事項的,經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⑸ 股東會決議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表決,並沒有規定必須1/2通過有效。事實上,股東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分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any)和公共有限公司9public limited company)。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