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終獎是股東才有的嗎
這個要看公司的管理規定。
如果是分紅,就只有股東才有。
⑵ 股份制公司年終是如何分紅的
股份制公司年終的基金分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是紅利再投資。
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若投資者未指定分紅方式,則默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可以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去購買基金的機構處進行分紅方式的修改。
具體分紅方法:
方法一:化整為零,將年終獎金平攤到各月中發放,而不採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
例如月薪1800元,年終獎25000元,若按傳統做法,那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5000-200)×15%-125=3595元。如果選擇年終獎分攤至每月發放,
則變為25000÷12+1800-2000=1833.33元,因而所繳納稅款為(1833.33×10%-25)×12=1959.96元,相較於傳統形式節約了3595-1959=1636元個人所得稅。
不過該方式是將原本在年終時發放提前到年初開始分月發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和成本。然而若採取今年的獎金來年發放,那麼對企業和個人將是一種雙贏的局面,但這種方式要建立在來年企業的資金和存續情況相對穩定的前提之上。
方法二:一分為二,這是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既不需要改變企業原有的獎金發放制度也不會增加任何成本。
可將年終獎拆分為13月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以月薪10000元,年終獎70000元為例,按正常繳稅方式可知,年終獎70000÷12=5833.33元,適用20%征稅率,因而所繳納稅款為70000×20%-375=13625元。
用「一分為二」的方法,便可將70000元的年終獎定義為發放「1.2萬元的13月工資」以及「5.8萬元年終獎」,則年終獎58000/12=4833.33元,適用於15%的征稅率這一檔,
應繳稅13月工資稅金(12000×20%-375)+年終獎稅金(58000×15%-125)=10600元,節約稅金13625-10600=3025元。
方法三:零頭遞延,這個辦法主要就是為了避免上文中提到稅前多,稅後反而少的現象。
所謂零頭遞延,即對計算出的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採取零頭滯後一個月發放。如年終獎62000元,計算出的商數得5166.67元,適用於20%的稅率,
因此個人所得稅為62000×20%-375=12025元。如果將2000元獎金遞延到下月作為工資發放,而本月只發60000元年終獎的話,所計算出的商數為5000元,適用於15%的稅率比例,
個人所得稅60000×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可得2000×15%=300元個稅,合計繳稅8875+300=9175元,節約稅金12025-8875=3150元。
四、最後一種辦法叫獎金費用化,即以發放有價證券等代替現金形式。
在一些股份制企業里,公司在年終會給業績優秀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這樣一來,部分企業高級白領十多萬的年終獎金就需要繳納30%-45%左右的稅率,而利息、股息、紅利都只適用20%比例的稅率,顯然比傳統方式優惠得多了。
⑶ 股東是分紅好還是領年終獎好
兩種都有特點,最主要你還是先估算一下,肯定是那種得多些就要哪種的拉!
⑷ 可以給公司的股東發年終獎嗎這個年終獎是按個人所得稅交稅還是按股東分紅交稅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設立公司,全體股東無特別約定外,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是其基本權利。
年終獎是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雇員的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向單位員工發放年終獎。年終獎與股東分紅是不同概念
如果該股東為企業的員工,企業可按企業相關制度向其發放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