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能否轉讓
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股東訴權.一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❷ 公司股權能否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當然可以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公司股權可以變更轉讓。股權轉讓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❹ 新的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可以約定股權比例
股權比例是根據股東各自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計算出來的,股權比例是不能約定的,但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約定表決權、分紅權的比例,可與股權比例不一致。
❺ 掛名股東能否享有股權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掛名股東僅滿足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信息上顯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滿足出資的實質要件,也不滿足參與公司決策、分紅、行使股東權利、簽署各類文件的表象特徵。在認定掛名股東的情形下,實際出資人擁有真正的股東資格,有權處分相應的股權。但是,掛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實際出資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❻ 掛名股東能否享有股權
掛名股東不能享有股權。因為出資才能享有股權,掛名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只是被記載於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上而已。掛名股東不能轉讓股權,否則屬於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