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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責任

發布時間:2022-01-19 04:27:13

㈠ 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有什麼權利

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的權利是一樣的,只不過由於持股份額大,所享有的權益比例就大。

㈡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及股東責任承擔范圍

除了公司法規定的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以外,大小股東都是一樣的

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修訂後的公司法在為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提供較為寬松條件的同時,為防範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防範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當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必須嚴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動搖公司有限責任的基礎。修訂後公司法,設置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安排,至於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嚴格掌握的原則,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㈢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的安全責任如何界定

實際控股方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方,決定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其他股東的安全責任國家無硬性規定,可協議約定,但參與管理的股東必須負責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
股份公司,或股份企業、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業,均指由兩個或以上個體持有公司股票份額的企業組織形式。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是企業組織(公司、合夥制企業)的所有權憑證。股份公司通過公開、非公開的方式發行股票,通過經營、投資、財務融資等方式創造利潤回報股東;而股東則可以出售手中股票,將代表自己對公司所有權的利益轉讓給其他人。

㈣ 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有什麼區別

1、成立條件不同

這兩家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籌資條件各不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更加寬松,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更加嚴格。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出資,不能由社會公眾出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在公眾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最高和最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

2、股份轉讓系統不同

兩家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難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轉讓其出資有嚴格的要求,限制性更強,難度更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份,但轉讓難度不如有限責任公司大。

3、股權證明不同

這兩家公司有不同形式的股權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證書是投資證書,不能轉讓或者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東資格證書是股票,即股東持有的股票以股票的形式反映。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該股票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或者流通。轉移和流通。

(4)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責任擴展閱讀

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㈤ 原公司控股股東有什麼權利

控股股東有以下的權力:1、絕對控股股東有對公司的控制和經營權;2、一般控股股東有決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事項的權利;3、相對控股股東有召集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㈥ 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各承擔多少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不存在特殊情況的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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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長期不上班怎樣追責

股東不需要上班。
這就看他在公司裡面擔任了什麼職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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