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有權委託第三方干涉公司經營嗎
沒有,公司運營是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授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管理層負責企業的運行,股東個人根據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跳過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干涉公司運營,更不用說委託第三方干涉公司的運轉。
⑵ 股東之間互相監管的方式是什麼
新公司法下股東的十大權利 我國公司制度建立後,大量的民營企業依照公司制度設立,其中有很多企業受股東之間不和諧關系的困擾,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比皆是。就廣受關注的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而言,畢竟上市公司相對規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監管力度也比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對較高,而中小企業的小股東權益保護則幾乎處於無法保護、無力保護的邊緣。 新公司法在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會對小股東權益保護起到不小的促進作用。當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規定還比較原則、粗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近階段,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為公司完善章程、為股東行使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保障、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公司法案件確立可以操作的准繩。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資產收益權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情權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決議撤銷權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退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小公司股東如何對經營者的監管
1、兄弟兩人股權合起來是否達到控股這是一個很決定性權力,能控股就能對另一個經營股東有較大的約束力,可以對他的經營決策進行表決;這是最大的監管權;
2、公司章程對一些重大公司決策表決方式是怎樣規定的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表決權才能通過(如:變更法人需要2/3以上表決權通過,任命公司管理人員需要1/2表決權通過等等),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加強兄弟兩的監管權;
3、如果另一股東是控股的,又是法定代表人,你們又不想持股了,乾脆轉讓股權,先轉讓給這個股東,他不要,可轉讓給第三人
⑷ 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現代企業的根本特徵就是在產權結構上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成了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經營管理者管理,獲取所有者收益,而擁有控制權的經營管理者成了代理人,受託管理所有者資產,獲取經營者收益。委託代理關系由此產生。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普遍性和委託代理雙方利益的不一致,普遍存在著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等委託代理問題。
一、現代企業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鏈
委託代理理論認為,現代企業是由一系列委託代理關系組成的。具體到現代企業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之間,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為權益層、決策及監督層、執行層等三個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層級(如圖所示)。其中,權益層由全體股東構成,其權益的表現形式是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權利機構:股東大會;決策及監督層包括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兩個機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和行使公司資產的法定代表權的董事會;執行層由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也稱高級管理人員)構成,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的權利由董事會決定並接受董事會的委託行使經營管理決策權,總經理和經理由董事會選聘,並接受董事會的委託行使具體的經營管理權,是公司資產經營工作的具體執行人。
⑸ 股東委託書的一般格式
股東委託書的格式一般如下:
__有限公司,我(找們)__住在__,都是上:述公司的股東,茲委託__,住在__,為我的(我們的)代理人,代表我(我們)在_年_月_日召開的公司會議(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及其續行集會或延期會上進行表決。
簽名____
_年_月_日
⑹ 企業股東是否能能將自己的股份委託給其他股東進行管理 被委託股東是否能依法成為董事長
可以委託他人管理,也就代行權利,你需要出具授權書,但是股權還是你的.
比如有三個股東,一個股東有40%,那兩個各有30%,現在兩個小股東聯合起來,那他們就是實際控股人.在股權中,董事長並不是說了算的人.最後的決策在於股權最多的一人或一方.
⑺ 委託另一個股東經營管理企業的授權要求
寫明授權的內容,授權人、授權的范圍和授權的時間、期限。
⑻ 控股股東委託第三方經營管理公司,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需要國家部委的批復嗎
首先, 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方案以及其它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事項具有決定權。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當然屬於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決議的事項,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進行決策。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再者,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並不屬於公司法第43條所規定的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特殊事項。如果公司章程對該等事項的表決程序沒有作出相關約定,那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只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通過即可。
最後,故控股股東能否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關鍵看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是否超過公司總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如果超過二分之一,那麼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此時即便其他股東對該等事項均投反對票,也無法改變股東會決議有效的結果。如果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二分之一,且加上與控股股東一致行動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權也未超過二分之一,那麼如果其他股東投反對票從而導致贊成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決議的表決權未達到公司全部表決權過半數,則相關股東會決議無效。控股股東意欲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目的即告落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⑼ 企業法人 及股東將企業委託經營,是否仍會有法律責任委託經營要注意哪些問題。
委託當然要負法律責任。
委託要區分是什麼委託。
根據委託的性質,要注意的內容也不一樣。
基本注意:
1.委託合同的條款、內容、許可權、時間、什麼時候委託終止。
2.了解受託人的情況。如他違法經營,你要付責任的。
3.委託需不需要經過批准還不清楚,建議你去工商管理部門咨詢。
⑽ 關於大股東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通過建立集團內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報送各類相關報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過在下屬公司派駐董事,監事來掌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