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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配合

發布時間:2022-01-20 08:53:43

Ⅰ 股權變更小股東不配合

股權變更,小股東不配合的,則小股東可以購買變更的股權。如果小股東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變更。如果股權變更是內部變更的,則不需要小股東的同意,只需與受讓的股東協商一致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公司注銷後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公司的解散由股東會決定,公司的解散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形下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Ⅲ 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股東向公司內的其他股東轉讓股權,那麼轉讓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的,股東可以自己決定要轉讓給哪個股東,以及轉讓多少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轉讓股權的股東應該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三十日內答復:
(1)在三十日內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此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3)如果過半數不同轉讓的,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該股權的,應當視為同意轉讓,應當配合該股權轉讓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變更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摘要 因為股權的轉讓的話,只要沒有公司,沒有特別的規定,那你隨便的話,其實是沒有特別多的限制的,另外一名這個發函主要是為了徵求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它的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發函征詢對方的話,那對方可能會理直氣壯的,不予配合的,但是因為發完汗以後,對方沒有表示,那您這邊再進行轉讓的話,就不需要理會他們了

Ⅳ 股東不配合工商變更怎麼辦


【法律分析】
公司的登記義務,是指發起人繳納出資或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之後,公司負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在工商部門登記,記載股權取得或者股權變更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整取得的股東資格,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進行工商登記,均屬於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在實質要件的作用下,股權的產生和存續,並不因登記行為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但是,股權的登記與否的,在形式要件作用下,會產生善意第三人能否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Ⅵ 公司破產清算股東不配合怎麼處理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即: 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股東在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對公司行為將不再承擔責任。
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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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股東不配合注銷公司怎麼處理

公司的注銷不需要股東的配合,只需要相關的法人進行辦理就可以了。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經營還會導致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法無法解決的,那麼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公司遺留債務的,需要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Ⅷ 公司注銷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公司的注銷不需要股東的配合,只需要相關的法人進行辦理就可以了。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經營還會導致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法無法解決的,那麼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公司遺留債務的,需要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Ⅸ 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可向股東發起通知,通知不答復,視為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材料: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准,通知確定的期間短於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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