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加公司管理的權利,它包含財產性質的權利和公司經營管理權利。掌握股東權利,有助於股東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利。
股東義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承擔的和股東權利相聯系的義務。
1、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權利不得濫用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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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東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權利:1、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股東查閱、復制權;3、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4、知情權;5、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加公司管理的權利,它包含財產性質的權利和公司經營管理權利。關於股東權利的性質在學界爭議頗多,有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獨立民事權利說等學說。公司的股東權利歸納如下:(1).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查閱權。(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4).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5).紅利的分配權。(6).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的義務:(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3).資本的充實責任。
4. 公司股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具有如下相關法律義務:1、依法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2、以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義務;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 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 增出資;
(五)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股東享有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 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 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 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 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