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資子公司還要設立股東會么
全資子公司不需要成立股東會。全資子公司是指股權由母公司完全擁有的公司,該公司只有一個法人股東,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議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⑵ 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董事會決議可以嗎
不可以。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那麼,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股東。所以,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必須經過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的批准。而且被擔保的公司,不得參與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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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放棄子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是否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要看這家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規則)中對於投資決策許可權的規定。判斷這家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要性主要看:
這筆長期股權投資占甲公司凈資產的比重和總資產的比重,以及投資收益占上市公司利潤的比重;如果甲公司對該有限公司擁有控制權,還要看該公司的銷售收入和實現利潤占合並報表的收入和利潤的比重,以及放棄優先認股權是否會導致上市公司對其控制權的喪失。
一般來說,先召開董事會,如果該事項不屬於需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的重大事項,董事會決策即可;否則,董事會即提出議案,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順便說一句,如果放棄認股權,卻有利於關聯方認股,則構成關聯交易,無論規模,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關聯方股東迴避表決。
⑷ 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有股東會決議嗎
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股東依法轉讓股權時不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請問:對不設董事會的全資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由誰任命
由股東會會議任命,具體要看公司章程。
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全資子公司不設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⑹ 全資子公司如何開股東會決議
全資子公司不設股東會,不需要開股東會決議。
全資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設立全資子公司:
第一種是,從頭開始成立一家新公司並修建全新的生產設備(例如工廠、辦公室和機器設備等);
第二種是,收購一家現有的公司並將其設備納為己用。
究竟是以收購還是新建的方式成立一家國際子公司,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母公司計劃進行的經營活動。例如,當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生產最新的高科技產品時,它一般得建立新廠,因為依靠當地的條件要想達到這種尖端技術水平是非常困難的。換句話說,我們很容易在大多數目標市場上發現許多製作瓶瓶罐罐之類的小東西的公司,但是生產最先進的計算機晶元的公司卻很少。重新建立一家子公司的主要缺點是耗時太長,因為修建新設備、僱用和培訓工人、開發產品等都將花費大量時間。
⑺ 在法律程序上,成立全資子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是否都需要。
1、若母公司是唯一股東,則無需開股東會,由母公司作出決議即可;
2、母公司的決議按照母公司的章程決定。
股東大會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全資子公司不設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⑻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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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時不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嗎
不可以。《公司章程》必須以《公司法》為基礎,章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擔保額度和決策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