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1、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股東、注冊資本;3、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4、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②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股東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證券公司是否允許持有其股東公司股權有何規定
A公司為某證券公司的股東,現在A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某證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這部分的股份?
可以,這叫著回購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級市場回購,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平台回購,若股份超過30%比例屬要約收購,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辦法執行。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此類相關法規,請參看《公司法》、《證券法》、《滬深交易規則》等。
④ 請問證監會對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有什麼資格要求
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凈資產不低於二億元,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
(二)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的情形;
(三)累計虧損未達到注冊資本的50%;
(四)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
(五)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三年的情形。
⑤ 證券公司作為主要股東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按照《證券法》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其主要股東應該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注意區分凈資產和注冊資本兩個概念,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就可能出現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情況。
⑥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一)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二)。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三)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五)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⑦ 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要注意什麼
關於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