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執行中如何認定股東出資不實
法律分析: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在證明出資到位時,僅提供公司設立的驗資證明是不夠的,必須提供實際材料,如現實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賬單或其他資金證明。若無上述證據證明的,則認定為出資不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民間有股東出資不實怎麼舉證
舉證股東出資不實可以通過調取的銀行匯款記錄對比章程規定的數額,也可以委託公司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如果股東是用費貨幣出資的,評估價值低於章程的定額即股東出資不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⑶ 出資不足與出資不實的區別
出資不實,即虛假出資,與出資不足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產生本質不同
1、虛假出資: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
2、出資不足:出資不足的本質是股東未完全履行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補足。
二、目的不同
1、虛假出資: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
2、出資不足: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責任不同
1、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出資不足: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即向公司補足出資和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如何判斷股東出資不實擴展閱讀:
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⑷ 公司股東如何出資不實
可以通過股東出資的銀行匯款單比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查股東出資不實;如果股東是以實物出資的,可以通過查看公司資產清單中是否有已實際過戶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⑸ 新公司法第28條和31條對於出資不足和出資不實的股東分別規定了違約責任和連帶責任,法理上如何理解
1、出資不足的違約責任是對於股東之間。
2、發起人有足額出資的連帶責任,當一個股東沒有足額出資時,其他股東應當有補足不足部分的連帶責任。
3、被告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責任只是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在出資范圍之外承擔責任的話就有不是有限責任了。
(5)如何判斷股東出資不實擴展閱讀:
在不同的階段(設立階段或者成立後)未足額出資,股東後期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一、設立和成立不同
簡單點就是: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成立是一種法律後果。
公司設立是發起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的創立行為,屬於民事行為。
公司成立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者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後果。(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憑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戶、納稅。即取得營業執照之前,公司不算成立,不能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不同階段的責任不同
1、設立階段
設立階段,如在公司設立時應繳納的出資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可以一並要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該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為了保護已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發起人的權益,該條款同時也賦予了發起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被告股東進行追償。
註:因為發起人在設立階段負有監督義務(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公司發起人(即使已經足額出資)也需要與未足額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成立後
如雖然公司設立時,股東按期繳納足額繳納了出資義務,一般是是指首期出資,但是剩餘的出資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足額繳納的,債權人只能在公司資產不能清償的前提下,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⑹ 什麼是股東出資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東未按期繳付作為出資的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是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法》第28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199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 以上15% 以下的罰款。
(6)如何判斷股東出資不實擴展閱讀:
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⑺ 股東出資不實的證據
舉證股東出資不實的方法是,提供股東出資的實際價值的評估報告或者轉賬記錄;提供見證出資的證人證言;或者提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類型的證據。但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