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資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了,我的股份會有什麼變化,我的股份是最大的股東代持股
你投資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了,你的股份會有什麼變化,很難說,一般會走高的。
你的股份是最大的股東代持股,那就危險了,抓緊變更為顯名股東,否則最為隱名股東的你,利益很難保證。
❷ 注冊資本未實際繳納 僅憑股權代持協議是否能否認定股權代持
這個問題問得很不清楚噢
1.在法律上股權代持人可以自己作主對公司任何股票任何合法處理,包括轉讓;
2.有的代持協議為保護代持人隨意處置代持股權會設定高額違約金;
3.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會給代持人一定負擔,也就是公司倒閉時,代持人會被追繳認繳出自額,實際股東賴賬就麻煩了;
4.代持人代持的股權沒有實際出資,一定要股東盡快繳納,代持協議約束不了的,因為股東權利和義務是受公司法規范的,與合同法平級,兩個合同兩碼事。
❸ 我們的股份要大股東代持,大股東把全部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我們可以撤股嗎
❹ 無股份代持協議,只有股東會決議認可代持,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❺ 公司一個人注入資金,股東沒注入資金能把他的股份讓別人注入資金嗎
這個應當搞清楚,是股東肯定有出資的。
這個出資,不一定是現金,《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也可以用實物(如設備、房屋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並且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所以,應當查看一下股東名冊,無論用哪種方式出資,名冊都有記載的。如果沒有出資,那就不是股東,談不上持有股份。如果股東的確只有一個人,只要這個人同意,辦理相關手續,股份完全可以轉給其他人。
❻ 我簽了股權代持協議就真的是股東了嗎然而隱名股東我想起訴要回我的資金法律會支持嗎
股權代持協議證明你只是掛名的,企業經營和你沒有關系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❼ 你好,請問如果一個新成立的公司是認繳的(資金沒有到位),股東(另一個企業)的股份可以找個人代持嗎
作為公司的股東,既然認繳了,總是要實際注入資金的,每個股東都是要實際繳存認繳的股份的,您是這樣,其他的股東也是這樣。如果您認繳100萬元的話,也是要用於公司的經營的,您要用這100萬元買車,也相當於用公司的資金買車,而不是您自己買的,建議您改變一下思維方式。事實也是這樣的。而且是否用這100萬元去買車,也要全體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來決定,而不是由您一個人來決定的。不知道您占公司的多少比例的股份,是否控股,有絕對的決定權?
❽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