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可否兼任總經理或者董事長說明原因...
股東出任董事長 或者總經理 非常正常
總經理可以聘任職業經理人,《公司法》也沒有限制非股東擔任董事長的明確規定,但絕大多數情況(99%以上),董事長都是由公司股東擔任的
2. 請問,自然人股東可否擔任法人股東除法人代表外的高管人員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來正確答復:
1、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官人員,是通過選舉或委派來產生的。具體是選舉還是委派,這是由公司章程決定的;
2、又根據《公司法》(第六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自然人股東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兼職公司高官(但兼職監事除外)
3、依據上述規定,你應該這樣操作可實現你所說的要求:首先在章程中明確選舉產生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官(公司高官也可部分委派,要事先與對方法人股東商量好,因為常規是按投資比例來委派的),其次是選舉你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其他職務讓對方股東擔任。
4、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你在公司中是控股的,上述操作是可行的,如果對方控股,那得協商解決,最後以公司章程規定下來。
3. 哪些人不可以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得擔任高級職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高級職員的一般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高級職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高級職員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高級職員對股東會及監事會行使知情權的配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股東與監事維護個人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股東可以同時兼任,法人代表和董事、監事還有經理嗎
監事不來就是股東會派來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所以一個股東是不能同時兼任監理和其他職務的,但可以兼任法人,董事和經理。
5. 上市公司高管全由董事兼任,合規嗎
可兼任,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6. 你好,我想問一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兼任執行懂事、經理和監事嗎
你好!
對於規模較小的由一個自然人股東組成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需設立監事,因為股東往往即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經營者。而對於由一個自然人股東組成的規模較大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能並不是公司的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需要檢查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的經營者,監督公司的經營,那麼他本人就可以擔任監事,如果股東本人就是經營者,且擔任公司的高管,根據公司法的要求,企業業高管不能兼任監事,也就是說股東就不能兼任監事!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祝永根律師
7. 律師可以成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嗎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門規章,是適應當時律師是由司法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著其局限性;而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並沒有限制律師個人從事商業性活動。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禁止其從事商業性活動是因其從事商業性活動會因其特殊身份導到權利濫用,損害國家利益及其職務的廉潔性,同時根據對於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則為自由的原則,律師本人從事商業性活動成為股東、董事等應該是理所當然的。
8. 為什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公司法第四節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