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哪些規定
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當某一公司出現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的情形有哪些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如下: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臨時股東會召開形式
臨時股東會召開方式是:
1、由股東、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2、一般由董事會召集和主持;
3、一般在開會前十五日要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般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特定主體提議召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5.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有哪些
(一)會議籌備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2、會務組織;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4、准備會議資料。(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三)會前檢視1、修正會議議題;2、印發會議資料;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5、關注簽字事項的准備。(四)審議及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及表決;3、會議記錄及簽字;4、會議決議及簽字。(五)善後,開啟新的循環1、出具法律意見書;2、補正資料;3、發文;4、准備及披露;5、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臨時股東會議召開的條件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