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有權隨時召集股東會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由此可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利提議召開股東會。
② 股東會自行召集請求權是指
如果持有一定數量股份的股東向董事會提出召 集股東大會的請求,但董事會不啟動召集程序,少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召開會議。
③ 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有哪些條件和要求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的資格要求,只有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
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需滿足前置程序要求。即,召集股東大會必須依據法定順序,順序為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只有當董事會、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符合條件的股東才能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④ 股東會召集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符合召集程序的組織就可以召集,10%股東,1/3董事,監事會都可以召集股東會。
⑤ 股東會的召集權有順序嗎
法律分析:有。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