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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1-26 08:06:04

Ⅰ 試述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職工持股是只有企業或公司內部員工才能購買的,是非流通性質。相當於職工也是企業的股東要承擔公司風險,但同時也是可以分紅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對社會所有人的,沒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這些股的持有人只負責自己的盈虧,不用承擔該公司的風險。
職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內部」或「外部」設立管理職工股的管理機構,公司以某種形式賦予包括企業經理人員在內的企業職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幫助企業職工持有公司股票並以此為基礎讓職工參與企業「治理」的一種新的股權制度。
進行交易某種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個固定的地點叫交易所。交易所,藉助信息平台,實現產權信息共享、異地交易,統一協調,產權交易市場及各種條款來平衡。

Ⅱ 股份制的性質

所謂股份制通俗點說就是幾個人或者公司或者組織(法律上把這些通常為法人)一起拿錢來成立一個公司,這些法人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根據每個股東拿出來的錢的多少來確定每個人分成的比例。其本身和是否國有資產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說一個公司他的所有股東都是國有公司或國資委,那麼你可以把他認為是國有資產;如果他的所有股東都是個人,那麼就是私有資產。而目前中國最大多數的情況是,有些股東是國有公司,有些股東是個人或者外國公司,所以你可以把他看成部分國有
如果僅僅是集資的話,錢當然是私人的,這些人和這個單位屬於債主和債務人的關系。但是,如果單位集資時和這些人訂立有合同,註明以單位的股份來抵押借款,那麼集資的錢則屬於這個公司。但也不能說錢就是國有的了,只能說這時候錢屬於這個國有和私有各佔一定股份的公司。

Ⅲ 公司法的性質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法的性質:

(一)公司法是私法;

(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

(三)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為法的商事組織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Ⅳ 優先認股權的法律性質有什麼

法律分析:優先認股權的法律性質:一是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二是當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時,公司現有股東有優先根據其持有的股票在已發行股票中所佔比例購買相應新股票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請問股份制有關法律法規

這要視情況而定,要看你們園是怎樣搞的股份制.建議你當.當然你也可以與我電話聯系.我是.

Ⅵ 股票有哪些法律特徵

1. 股票有哪些特徵?
1、無期性。
股票是一種沒有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者人一旦認購了股票之後,就不能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只能在股票市場上進行轉讓。而且只要股份公司還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有效,股份公司沒有償還投資人投資的義務。
2、權責性。
股東憑其特衣的股票,享有其股份數相應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主要表現為: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收益。責任主要是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承擔責任,責任的限度為其認購股票的全部的投資額。
3、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是指股票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股票持有人可以通過股票的轉讓隨時收回自己的投資額,提高了股票的變現能力。
4、風險性。
任何一項投資的風險和收益都是並存的,股票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股票價格的波動,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宏觀經濟政策,市場供求關系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股票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

Ⅶ 試論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是現代企業激勵機制中的重要制度, 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 勞動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腦力勞動這種創造性思維活動在其十分復雜的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率和實際效益更多地依賴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 職工的智力和素質在公司財富創造和公司競爭力提高方面, 越來越具有決定性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裡, 實行職工持股制度, 具有實現經濟民主、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完善並創新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等重要功能。

一、公司職工持股的理論分析

1 . 公司職工法律地位的理論基礎

根據法經濟學的觀點, 公司是企業家與雇員之間訂立契約所組成的, 職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正是股東向公司職工讓渡一部分權利。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提出者,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認為, 傳統經濟理論限於狹隘的物力資本概念, 把經濟增長歸於物力資本勞動力數量, 忽視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重大貢獻。實際上,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人力資本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力資本勞動力數量上的增加重要得多。尤其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 勞動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腦力勞動在其十分復雜的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率和實際效益, 不像簡單勞動那樣取決於勞動時間, 而更多地依賴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 職工的智力和素質在公司財富創造和競爭力提高方面, 越來越具有決定性意義。

2 . 公司職工持股的功能定位和現實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的國度里, 實行職工持股制度,不論在理論上, 還是在實踐上都比其他國家更有條件、更為需要、更有意義。該制度的主要功能有:

(1) 實現經濟民主, 使職工參與企業決策。通過職工持有股份, 職工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的決策, 符合社會進步的要求。通過職工持股制度, 使職工有機會持有公司的股份, 形成個人財產, 這樣使得社會經濟收益在更大范圍內趨於均等化分布, 有利於經濟民主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2) 提高企業經營績效。重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凝聚力成為當前應當解決的問題。通過把所有者的報酬與成就聯系起來, 使職工個人收益與企業經營效益掛勾, 形成「利潤共享, 風險共擔」的權責利結構。

(3) 為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創造新途徑。國外公司實行的職工持股一般都與職工養老制度相結合, 有些國家的職工持股計劃就是由養老基金會支持和協辦的。由於國情不同, 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退休統籌辦法保障性不強, 職工持有的企業股份在職工退休時, 既可以轉讓取得現金, 也可以繼續持有股份取得股權分紅。

(4) 優化公司治理結構。職工通過以股東或會員身份

直接或間接持有任職公司的股份, 改變了企業職工主人翁地位的虛置狀況, 使職工以投資者、勞動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多重身份積極主動參與公司治理, 弱化「內部人」控制, 有利於企業經營機制的加速轉換, 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

二、公司職工持股的適用空間

在諸多企業組織形式中,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的適用空間到底有多大, 值得進一步探討。以下企業組織形式對職工持股適用的嘗試, 可以借鑒。

1 . 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業本質上屬於職工持股企業, 目前我國尚未對其統一進行立法規范, 實踐中許多地方對股份合作企業予以單獨立法調整。因此, 有人認為股份合作企業職工持股的問題應由股份合作企業法調整, 不宜在職工持股法中進行規范。由於我國現行股份合作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規范的公司, 應按《公司法》進行改造和規范, 股份合作企業能否視為一種獨立的企業形態尚有諸多異議, 制定全國性的股份合作企業法的條件並不成熟。我國應在對職工持股進行立法規范的同時, 將股份合作企業的職工持股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2 . 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與職工持股

如前所述, 我國的職工持股是與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相伴而生的, 充分發揮職工持股對公司制企業改革的推動作用, 強調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時應當實行職工持股, 具有戰略性意義。這是因為在我國推行職工持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強企業職工參與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積極性。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權, 參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能夠起到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有股產權主體缺位的缺陷, 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3 . 上市公司職工持股

由於上市公司的「開放性」特徵和內部職工持股的「封閉性」特徵之間客觀上存在沖突, 理論界對上市公司內部職工持股問題基本上採取了迴避的態度。針對上市公司職工持股實踐, 我國地方性立法的規定也迥然不同。對此, 證券監督部門的態度亦曾有過反復。同時, 上市公司推行職工持股也曾衍生了許多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 內部職工股公眾化、外部化。一些企業超范圍、超比例發行內部職工股。其二, 法人股個人化。有的企業以法人名義購買股份後發給個人。其三, 促成投機, 損壞公平。內部職工股通常以較低價格發行, 並且經過一定時間可以上市, 無疑給社會公眾股造成較大沖擊, 並損壞了社會公平。其四, 公司管理層將內部職工股作為攫取個人資本的工具,結果強化了「內部人控制」。鑒於上市公司職工持股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基本持否定態度, 禁止其發展。其實, 上市公司職工持股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是立法滯後所致, 並非職工持股本身所固有的問題。這些問題在職工持股的其他企業形態中也一樣存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地區都將上市公司作為推行職工持股的重點企業形態。因此, 我國應大力推行上市公司職工持股, 但應該在立法上對職工股的資金來源、股權行使方式、股權流動方式等方面作出不同於一般社會公眾股的嚴格規范。

三、我國公司職工持股的立法建議

在我國,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在司法實踐上, 均屬於「新鮮事物」。雖然在我國新《公司法》修訂中的「股份回購」部分增加了職工持股條款, 但其立法內容概括、籠統, 沒有將職工持股制度作系統規制, 因此, 仍然不能完全體現職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檢驗。

1 . 存在問題

(1) 法律規定籠統且滯後。我國最早的職工持股法律規范散見在改革初期的地方法規中, 如《上海股份企業暫行辦法》、《大連市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制試行辦法》等,它們大部分引入了職工內部股的概念, 也就職工可以出資入股作了簡略規定, 但缺乏可操作性規定, 且各地做法極不統一。為此, 國務院針對各地方參差不齊的做法, 在地方立法及實踐的基礎上, 開始規范職工持股制。從1992年5月起,國家體改委會同有關部委先後下發《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等文件, 結束了全國職工持股無統一規范的局面, 職工持股制有了較大的發展, 但始終未以法律形式做出規定。直到新近修訂的《公司法》才將職工持股的部分內容收錄進去, 但仍存在法律規定籠統、立法目的體現不明顯的問題。同時, 其法律規定的滯後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造成立法上的阻礙。

(2) 立法取向上忽視職工持股激勵機制。我國立法上對職工持股制雖有此良好的願望, 卻沒有相應建立起一套可行的激勵機制。相關法律制度上限制單個職工個人持股的額度, 也限制職工股占公司總股份的額度。如果鼓勵並支持職工參股, 而並不過多限制其數量, 將有利於職工積極參與和關心企業管理, 甚至成為企業的優秀管理人才。因此, 限制職工持股額度客觀上不利於職工真正關心企業, 給企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而且法規導向強化了職工股的增值偏好, 弱化其決策功能的傾向也會相應削弱職工持股制度立法目的。

2 . 立法建議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的確立無疑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在立法模式上, 我們認為可以採用綜合立法和單一立法相結合、兼采公司法調整和單行法調整並行的立法模式。在具體的職工持股內容上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1) 突出職工持股激勵機制。職工持股制度利益激勵和決策激勵的立法目的應給予充分考慮。首先應將它調整為長期有效的利益激勵制度, 真正實現職工收益與企業發展掛勾的互動關系。其次應當確立職工參與決策機制。通過設立職工持股制確立職工的主人翁地位, 這一目標在企業管理制度中體現為吸引職工參加到公司治理中來, 在法律上體現為給予職工「股東」身份, 通過公司權力機構實現股東各項正常的股東權益, 尤其是股東共益權。職工持股激勵機制在具體操作上可通過職工持股份額擴大, 職工股的轉讓權、表決權的加強, 職工股持有時間的延長等微觀調整實現。

(2) 職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選擇。英美法系職工持股立法模式與大陸法系迥然不同, 其特點為: 以一系列的財政稅收等立法引導職工持股制度。法律以稅收優惠杠桿引導, 使企業為獲得稅收優惠, 在建立職工持股制時往往接受政府在財稅方面的限制條件。英美法基本以這種形式達到規范的目的。除財政方面給予優惠以外, 大陸法系的法國將職工持股納入公司法, 要求公司雇員達100名以上的公司, 必須實行利潤分享制。

我國職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選擇, 應取上述兩種立法例之長, 補其之短。一方面職工持股需要規范。鑒於我國職工持股制度受挫, 並非由於缺乏靈活性所致, 而是因為法出多門缺乏效力層次較高的統一規范性立法等種種原因引起, 其弊端早已端倪分明, 故必須以較高效力層次的法律予以規范,如在公司法中引入職工持股制度, 就頗為必要。另一方面職工持股制度需要民主。某公司是否需要設立職工持股制, 應由職工和該公司自行決定, 不宜作強制性規定。強行的一刀切, 未必能達到該制度的目的。因為職工和企業由於受法律強制反而以消極甚至抵觸的心態去應付法律, 更會損壞職工持股制度的形象。

3 . 職工持股份額的選擇

職工持股份額是職工持股制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變數。只有職工持有相當數額的股份時, 持股職工才有相當的經濟壓力, 每個人在這種經濟壓力之下才能有更大的積極性。但職工持股比例份額是否應當通過立法給予明確, 應當確定為多少等問題也比非能用法律作出簡單的規定。因為國家規定一個具體的持股額, 難以滿足每個企業的具體要求, 所以明智的做法應當是放棄法定比例, 歸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規定。

Ⅷ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表現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表現為獨立的法人,組織機構上體現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決策形式。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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