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人不能擔任董事會成員
首先要知道 公司高層組織結構。一般性講。公司管理層服務於——公司董事會 (服務於)——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成員是有公司大小股東組成,投票的價值一般按股份多少決定。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來自於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一般由大股東擔任,在其中選出董事長 做為董事會的領導人,公司的掌舵人。負責與股東。高級管理層:由董事長任命。負責公司的運作,及完成董事會的目標。對董事會負責。
⑵ 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及原因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2)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必須」設副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監事會主席】(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6)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解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製,就是3年。
⑶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有多少
對此,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⑷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何確定
董事會成員名單主要由股東(大)會選舉而產生。
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而且董事會成員可以被其他董事協商罷免(在一些國家,這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國家,則沒什麼限制)。也允許董事會直接任命董事,來填補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現的空缺,或者作為現有董事的補充。
(4)康盛股份董事局成員擴展閱讀:
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而產生。
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董事會
⑸ 董事會由哪些人組成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⑹ 董事會成員組成成員包括哪些
董事會成員為: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等。上述成員不一定每個董事會都存在,各個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產生董事會的成員。
⑺ 董事會有哪些主要成員
董事會有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都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⑻ 董事會成員組成成員包括哪些
摘要 董事會成員為: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由於公司性質的不同,上述成員不一定每個董事會都存在。比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是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