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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衍生訴訟含義

發布時間:2022-01-29 15:00:02

『壹』 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貳』 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法律分析: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他人侵害到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公司沒有行使訴權,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等的侵害,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權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是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是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兩種原告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股東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您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引起股東派生訴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2)他人。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情況。

第二,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因為,股東派生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代為訴訟,其代為的前提是作為訴權實質意義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訴權。而且,派生訴訟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敦促公司機關行使訴權是必要的。

(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回應。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怠於、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客觀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時候,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1)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2、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發生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為前提。

第三,滿足法定主體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1、並非所有股東都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對股東的資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惡意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這就決定了訴訟之後所得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3、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股東應當充當派生訴訟中的原告,至於公司,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股東派生訴訟的意義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從而最終保障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訴訟制度為股東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方式,使得廣大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樂於為了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而不是單單為個人利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從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濫用經營管理權來侵害公司和股東利益。股東代表訴訟產生以來在各國的實踐證明,該制度對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權利,加強對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活動的監督,保證公司的健康運作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中國借鑒國外成熟之立法經驗,結合中國本土的司法實踐,通過對中國公司法所進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著鼓勵股東為公司之利益而起訴又阻卻股東之不當訴訟的目的,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伍』 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有稱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是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

『陸』 股東派生訴訟的概念產生

1、派生訴訟的原告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派生訴訟的原告大都是享有派生訴訟提起權的股東,所不同的是各國公司法對原告股東的資格要求寬嚴不一,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持股期間和持股數量上。中國公司法也將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限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派生訴訟的被告
派生訴訟的被告是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而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
關於被告的范圍,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具體來說有兩種立法模式。
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體例。在美國,派生訴訟的對象十分廣泛,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的訴訟范圍相同。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不管是公司內部的人,還是公司外部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權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權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
另一種模式以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為代表。日本《商法典》就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作了規定,根據《商法典》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派生訴訟的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此外還包括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16},以及行使表決權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中國台灣地區《公司法》規定的范圍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條僅規定為公司董事。
從以上兩種立法體例可看出,以美國式的派生訴訟的被告的范圍界定對股東和公司的保護為優。中國立法對派生訴訟的被告的規定類似於美國,不僅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同時也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樣也能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
3、股東派生訴訟的范圍
所謂派生訴訟的范圍事實上包括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即上文所提到的派生訴訟的被告;另一方面即原告可就被告的哪些行為提起訴訟。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例對此規定不一。
第一種立法例以《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項和中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214條為代表,認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僅限於董事的責任。但在董事責任的外延上,日本公司法學者見解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董事之間存在的特殊私人關系有可能導致公司怠於對董事責任提起訴訟,因此凡是董事對公司所負的一切債務均可成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僅應限於《日本商法典》第266條規定的董事的賠償責任和第280條之十三規定的董事的資本充實責任。
第二種立法例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派生訴訟的對象十分廣泛,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的訴訟范圍相同,凡大股東、董事、經理、雇員和第三人對於公司實施的不當行為的禁止、撤銷和恢復均屬此列。
中國的派生訴訟制度對於可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的界定,同美國模式基本一致,不僅僅局限於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同時股東對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都可依法提訴訟。中國法律對可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的界定,一方面可預防和救濟公司治理機構組成人員違背其對公司所負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之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阻嚇和鏟除公司外的第三人對於公司利益之侵害,從而把派生訴訟制度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 股東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並不等於股東在公司遭受不當行為侵害時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訴訟。公司法的一條基本理念是公司具有獨立於股東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一旦受到損害,就應由公司決定是否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只有公司拒絕或怠於行使其訴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時,才允許股東提起派生訴訟,即原告股東在起訴前,必須首先請求公司機關採取措施,否則不得提起派生訴訟。原告股東請求公司機關採取措施的行為就是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許多國家及地區的法律都對股東的派生訴訟規定了前置程序。例如
1、美國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美國模範公司法》第7.42條規定:股東在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前,不得啟動派生訴訟程序:(1)已向公司提出要求其採取適當措施的書面請求;(2)自發出書面請求後經過了90日,除非公司提前通知該股東請求已被拒絕,或者等待90日屆滿將會給公司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
2、日本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根據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想提起派生訴訟股東應首先向公司提出請求,要求公司追究董事的責任。在書面請求中應寫明請求起訴的宗旨和董事所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以使公司考慮是否有起訴的必要。依日本商法的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所以接受股東書面請求的機關是公司監事會。公司收到書面請求之後30天之內必須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若30天過後仍不見公司起訴,則提交書面請求的股東可自行提起派生訴訟。30天的起算從書面請求到達公司後的第二天開始。但如果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來說可能發生難以彌補的損失,或公司明確表示了不起訴的意思,股東也無須等上30天即可提起派生訴訟。還有,若在此期間內公司明確表示不起訴,股東也無須等上30天即可提起派生訴訟。但是若股東不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就提起派生訴訟,該起訴為違法起訴,法院將予以駁回。由此可見,按照日本法的規定,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後,除非公司決定自行起訴,否則無權阻止股東派生訴訟。
3、台灣地區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台灣《公司法》第214條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4、歐盟法
歐盟《公司法第5號指令草案修改稿372號最終稿》第17條規定:「法律、公司基本章程、公司附屬章程均不得要求,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追究本指令第14條所載的責任時受下列條件之一的約束:(1)股東大會或者其他公司治理機構事先已作出決議;或者,(2)法院事先已就經營機構或者監督機構成員的過錯行為,或者此類成員的罷免或更換作出判決。前項規定並不影響成員國有權在其法律中規定,未經法院的事先許可,不得提起本指令第16條所載的訴訟。法院如果認為訴訟明顯缺乏根據,有權拒絕授予此種許可。」
上述立法例間既存在著差異之處,也存在著共同點。主要表現在:除歐盟之外的立法例均從派生訴訟服務於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在股東提起派生訴訟之前必須先請求公司治理機構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股東未履行此種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訴訟。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亦對股東的派生訴訟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條件。依據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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