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大股東減持股份,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大股東一旦減持股份,就必須在第二天進行公告,沒有很復雜的程序,這是《證券法》規定的動作。
『貳』 外資公司股權變更需要提交什麼資料和流程
外資公司變更股權需要的材料和內資變更股權是差不多的,只是內資需要的是股東的身份證,外資股東需要護照,港澳台股東需要的是港澳台通行證。
『叄』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變更如何辦理
一、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的流程
1、股東簽署轉股協議書
2、商務局變更審批手續;
3、工商局變更手續;
4、技術監督局變更手續;
5、稅務局變更手續;
6、財政統計變更手續;
7、外匯管理局變更手續;
8、進出口權變更【商務局、海關、檢驗檢疫局、外管局】
二、外資企業股權變更文件:
1、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
2、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協議書;
3、轉股協議書 (包括以下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股權交割期限方式。
【4】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7】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8】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9】轉股各方簽字蓋章。
註:轉股協議書需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方式認可。
4、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的,企業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簽署的意見; 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
5、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
6、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
這些是大概的申請材料,注意了千萬別找小公司辦,沒譜,找好點的公司辦,手續費都差不多,您在網路搜下「北京北京漢唐外資服務」看看,在北京品牌不錯,跟很多大公司都有合作,您可以電話咨詢下。
『肆』 外資股東減持如何報稅
股權所得是指通過股權從被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收益。即盈餘部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繳納所得稅
『伍』 原始股東減持辦理什麼手續
限售期滿後向交易所申請解禁,批准後即可流通,減持有減持的規定,須按規定減持,主要是數量方面的,規定主要限制大股東和高管的在一定時期內的減持數量.
原始股東是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主體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立活動,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且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設立人。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他們就會拋出來套現,叫減持。
『陸』 外企股東要撤資,該怎麼辦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不能隨意抽逃資金,因為股東一旦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就成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隨意抽逃。股東抽逃出資,將構成抽逃出資罪。但股東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轉出或通過減資達到撤資目的:一是股權轉讓;股東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方。如果轉讓給其他股東,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直接簽訂轉讓協議;轉讓給第三人的,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同時享有優先購買權。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他們將直接使實收資本——外商投資得以減少;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經原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批准,受讓方為原中國合營企業的,可根據有關批准文件和股權轉讓協議,一方面減少外資,另一方面增加原中國合營企業的股權比例和實收資本。轉讓給第三方的,無論受讓方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必須取得原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准,並按轉讓股權比例調整、變更企業出資人。
『柒』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不設董事會的中小型微企業,股東可以直接向其他股東送達《股權轉讓通知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有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如果股東未出資完,應當暫且不發,或者在出資證明書上表明目前出資多少),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4、明晰股權結構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捌』 外資企業股東,其中有一股東自願退股,應該辦理什麼手續,流程如何涉及部門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也不增加新股東是吧?如果是這樣:
流程大概為:
1.首先到商務委變更批復及批准證書;
2.變更營業執照(工商局);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備案(質量監督管理局);
4.變更稅務登記證(國、地稅稅務所);
5.變更外匯登記卡(外匯管理局);
材料大概為:
轉股協議;董事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新董事身份證明;再有就是各個部門需要填寫的材料;
不同的城市需要准備的材料也不同,您可以結合下您當地相關部門的具體要求而准備
<此回答僅供北京用戶參考>
『玖』 中國大股東減持規則和美國一樣嗎
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國和中國相關大股東減持的區別對比,我們例舉一個案例來闡述:
2016.1月份中信證券大股東精確踩點減持雖然還沒有等來相關部門的調查,但卻也暴露了中國股市在大股東減持問題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們不禁要問,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作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法律較為健全的美國,其在類似大股東減持問題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規則,或許能給中國股市今後的制度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對監管機構重新審視這一問題也會有一定的啟發性。
大股東「限制性證券」須慢走
美國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災之後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法律和規則。其中,就有1933年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號條例》。
實行《144 號條例》的主要影響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中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符合《144 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同時滿足五大條件
第一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你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兩年),這一年的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的時候。鎖定期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獲得的證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對在市場購買發行方證券的關聯方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出售時,要符合該條例的其他條件。從發行方手中購買額外的證券不會影響先前購買的同類證券的鎖定期。如果你是從其他非關聯方手中購買限制性證券,你可以把非關聯方的鎖定期加入你的鎖定期中。如果是來自關聯方的贈品,則鎖定期開始於購得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送的時間。如果是雇員收到的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開始於期權執行的時間而不是給與的時間。
第二是在拋售股票前必須要公布足夠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根據1934 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寫定期財務報表。
第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一年鎖定期之後,每3 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 周內平均周交易量(如果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是必須為普通的經紀交易。
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第五是填寫通知並上交給SEC(美國證交委)。
在你下賣單的時候,如果3 個月內的交易量大於500 股或總交易額大於10000 美元就必須填寫一份通知——表格144,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3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證券兩年以上,就可以不考慮以上條件而無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則需要在任何時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條件。
對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我們會發現,如果把此次中信證券大股東減持事件放到美國的話,已屬於違規行為,一是因為單次減持3.16%,超過了每3 個月減持數量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1%的規定;二是因為中信證券「事後通報」的做法與「事前申報」規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