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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7股東大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2-02-02 05:43:22

Ⅰ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延伸閱讀:
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Ⅱ 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是多長

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是,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的,則股東大會的決議長期有效。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決議內容違法的;決議可撤銷的情形有,決議程序違法、表決方式違法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Ⅲ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要看你們是什麼公司了,有限責任公司試過半數就可以了,但是也要看決策的是什麼問題,對公司影響重大的事件比如股東出讓股份,重大修繕等問題,要經過2/3的股東人數.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由於股東是不特定的人數,且人數眾多,只要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股份超出1/2通過就可以了.

Ⅳ 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都有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修改公司章程;決議增資或者減資;公司合並、分立;公司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對於特別決議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Ⅳ 未刊登股東大會決議是什麼意思

參考案例
關於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2014

8

1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
會第二次會議以現場表決形式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等議案;2014

8

19
日,公司召開
2014
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等議案,該次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為審議通
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後,2015

4

15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
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因年度派送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的議案》,對本次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及數量進行了調整。鑒於通過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的股東大會決議
即將到期,為了繼續順利推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工作,現擬決定將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延長十二個月,相關議案內容未發生變化,並擬提交股東
大會進行審議。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8

3

Ⅵ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可以對以下內容進行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 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Ⅶ 股東大會申請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

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條件是,決議的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如果是普通決議的,需要半數表決權通過;如果是重大決議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Ⅷ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600287股東大會決議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 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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