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
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網路-關聯企業
❷ 關聯方關系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關聯方關系判斷的標準是: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是指擴展閱讀: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關系
❸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其」指誰是上市公司嗎
1.指的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2.關聯方這個概念也比較復雜,目前一般理解為有實質性控制關系或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當事方。比如控股股東的股東、債權人、主要供應商、核心客戶等等。
❹ 股東是不是關聯方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實際控制人。
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❺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股東指哪些
應該算,《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有規定,其中有這樣的表述:「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控股股東如果是自然人,則控股股東持有15%股權的公司肯定是關聯方;如果控股股東是法人,其持有15%股權的公司不一定能算上關聯方,因為其套用「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款不一定能套上。
❻ 什麼是公司股東的關聯交易
答: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內其直接或者間容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❼ 什麼是關聯方關聯方交易又是什麼
關聯方交易的特徵及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路,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並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我國股票市場中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的錯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的不徹底,是引發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❽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我想請教如何界定「及其關聯方」,有沒有什麼法規依
關法規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與舊准則相比,關聯方范圍擴大了。舊准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上市規則》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簡析:
從對關聯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是一致的,而與《會計准則》略有區別,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潛在關聯人與未來關聯人等方面。
由於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第11號要求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為:編制發行申請文件、會計師審計時採用《企業會計准則》標准;上市公司進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披露時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標准。
❾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以上兩個的區別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而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一致行動人: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Consortium Offer)人;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最終受益人:從普遍意義上來說,公司最終受益人一般應該指的是股東,而且大部分公司會認為依據控股股東追溯到的實際控制人為最終受益人,當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管關聯、代持還是隱形股東,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誰是最終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就要承擔股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