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破產重組對股東來說是好是壞
一般來說,破產重組是利好,但要看破產後,大股東讓渡利益是否覆蓋了全體股東。
㈡ 公司破產後重組與原股東還有沒有關系
建議先去找政府經辦部門,看破產企業的資產是如何處置的。如果已經履行了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原因的債務,只能從處置資產里給付;如果沒有用於償還債務,而是拿去重組,則可以依法予以追償。
㈢ 我是一破產重整公司股東去另一公司任監事,對新去公司有影響嗎
破產重組公司沒有被列入異常名錄就沒有影響。
㈣ 參與破產重整企業的法人變更
破產程序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按比例清償的原則,以及法定清償順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1、破產的申請
破產的申請分為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第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第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第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那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為,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並無根據。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系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除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外,法律也規定了個別強制情況。《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實踐上,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提交義務較債權人的申請多一些,下面列出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產還債書面申請。
(2)上級主管部門(指企業開辦的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的,應提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破產的決議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還應由同意開辦的外經委批准。 一)企業法人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程序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按比例清償的原則,以及法定清償順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開
(3)縣級以上的勞動人事主管機關同意的職工安置方案的批復文件及落實職工安置費用資料,主要是指勞動人事主管機關同意安置職工的承諾書和社會保障局的意見。
(4)審計報告、債權清冊、債務清冊、企業為他人、他人為企業的擔保情況說明。
(5)企業虧損情況的詳細說明。
(6)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會計報表。
(7)資產狀況明細表和資產處所說明表。
(8)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的說明。
(9)企業的營業執照、章程、驗資報告、成立合同等有關成立情況的材料。
3、破產的受理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產申請,就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廣東省公司破產條例》均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產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後,破產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發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請人就不得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申報債權;如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申報債權。此外,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應當移送至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發現破產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並且在三個月內難以審結的,應通知該法院移送。
㈤ 控股股東破產重整意味著什麼
1、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2、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3、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5)破產重整股東變化擴展閱讀
非正常終結,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該裁定提前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
2、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情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按住不利於債務人的行為;
4、由於債務人的行為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㈥ 破產重整對股東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而公司破產不一定要進行清算的,公司還可以進行重整,公司重整的就需要制訂重整計劃,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破產重整的股東會不會變,由破產重整計劃而定,破產重整是可以變更股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債權分類;(三)債權調整方案;(四)債權受償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四)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㈦ 破產重整原股東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程序如下:一、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二、清算組接管公司。三、公司財產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四、清算終結,公司注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㈧ 大股東股權被凍結,破產重整怎麼讓渡
挽救經營困境企業,並使之恢復營運能力,是現代破產法的基本目標之一。重整制度為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企業破產法》首次引入,並與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並稱為我國現行破產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大,如何正確理解重整制度的相關規定,並在實務中恰當操作與管理重整案件,成為破產律師,特別是破產管理人的挑戰之一。本次講座中,符望法官從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中國式重整及案例、破產法新動態三個方面對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法新動態進行了闡述。
二、講座主要內容
隨著全球經濟的下行及中國經濟增長的放緩,眾多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因面臨經營困境而進入破產程序。同時,隨著中國的破產案件的立案正在逐步創造開放,中國破產空間律師將會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一)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
1、重整制度的理念
1)重整程序啟動的私權化(法院不主動重整)、過程的公權化(重整貫徹國家干預主義)、程序的優位化(其他程序讓位於重整程序)、目標的多元化(不僅要清理債務,還應從根本上恢復生產運營能力);
2)重整的底線在於不能使有擔保的債權在清償過程中打折扣;
3)破產不僅涉及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還有勞動者及社會利益;
4)國家社會利益優位於擔保債權人利益,這使得迅速擔保債權人承擔了延期清償的成本;
5)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一般適用於對國計民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企業。
2、重整的原因
美國重整制度分為自願型重整與非自願型重整騰,其中非自願型重整的原因為無清償能力;台灣地區重整的原因為因財產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我國新破產法的原因有二:一為符合破產申請的一般條件;二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3、重整與和解、重組的不同之處
㈨ 破產重整後原股東股份還有嗎
法律分析:不能。」破產」包括」 破產重整」,即破產重整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也應當中止。
此外,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情況下,其破產股份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㈩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關系是什麼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