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事項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簽字決定
法律分析:列事項須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1、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2、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5、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採納以外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貳』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
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條件具為:
1、該決議的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
2、如果是普通決議的,需要半數表決權通過;如果是重大決議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叄』 發行公司債券需要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發行公司債券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通過。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本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類別股份、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證券;發行本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
及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被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要以特別決議採納的其他事項都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肆』 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區別
這兩種區分是對《公司法》中股東決議的具體劃分: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參考法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伍』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條件是哪些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條件是:決議的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如果是普通決議的,需要半數表決權通過;如果是重大決議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陸』 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在定義上有什麼區別
根據企業自己的章程規定,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是過半數投票權通過即可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通過才可通過的決議。
供參考。
『柒』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
關鍵是表決權的比例是否超過1/2,有時候股份比例不完全等同於表決權
『捌』 發行債券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8)下列屬於股東大會普通決議的是擴展閱讀
發行債券的優缺點介於上市和銀行借款之間,也是一種實用的融資手段,但關鍵是選好發債時機。選擇發債時機要充分考慮對未來利率的走勢預期。債券種類很多,國內常見的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
企業債券要求較低,公司債券要求則相對嚴格,只有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兩個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發行資格,並且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及資本金等都有嚴格限制。可轉換債券只有重點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才能夠發行。
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其好處在於還款期限較長,附加限制少,資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續復雜,對企業要求嚴格,而且我國債券市場相對清淡,交投不活躍,發行風險大,特別是長期債券,面臨的利率風險較大,而又欠缺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