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ST黃海被借殼後會漲嗎
不會大漲了,不排除5月10日復牌首日開盤直接封跌停,原因如下:前期在消息公告前已經有炒作了,你看一下在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出這種陰線說明有資金撤離的現象,再加上近期受到外圍市場和國內市場的影響不排除會補跌,且現在600579經過資產置換後公司的主營業務將由原來的輪胎製造轉變為礦產開采加工、硫酸、燒渣、復合肥料生產銷售。近期有色金屬股票受到歐洲債務問題影響導致期貨價格下跌使得有色股票也受壓下跌,不排除5月10日復牌首日開盤直接封跌停。
至於那一個增發價7.9元是按照相關的增發規定進行的,一般相關定向增發都會受到相關的停牌前該股票近期多個交易日(大約二十個交易)的整體成交均價作為確定因素之一,這個價格並不能說明什麼,只能說明相關的資產注入的相關特定增發對象的股東購入相關的股票成本,這一個成本有時候並不能成為投資者的參考依據,由於相關的增發股票實施後並不會立刻上市交易的,按照規定都會有超過一年(一般是三年)的禁售期。
⑵ 黃海高程絕對標高為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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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山東黃海農副產品交易中心交三萬元錢就變成其一個小股東,並且可以發展其它股東,一人發展六個股東就變成
明顯就是傳銷的類型和套路。要注意了
⑷ 劉長青是不是青島黃海職業學院的創始人
創始人一詞不知你是怎樣理解的,但是在現實之中一個學校不可能依靠一個人的力量就能建立起來的,青島黃海職業學院是以劉長青董事長為首的青島黃海職業學院團隊而建立發展起來的。
上有領導的支持,下有黃海老師的不斷努力,既有股東們的不斷投資也有社會力量的幫助。黃海學院只所以能走到今天離不開大家。
所以說青島黃海職業學院是以劉長青為首的黃海團隊創建的,也可以說劉長青是創建發起人,但不是單單的創始人。
青島黃海職業學院始建於1996年,是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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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黃海高程和成都高程的換算系數
勞駕去普通測量學中查一查吳淞標高和黃海標高的高差就行了。
⑺ 誰能幫我找個公司法的案例啊要帶法庭開庭的那種~~謝謝了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0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順德市樂從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躍進路新發展大樓第四層。
法定代表人張五仔。
委託代理人關仕平、姜正林,均為廣東廣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永康,男,漢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樂從居委紅棉東路六巷5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炎輝,男,漢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南村正面村。
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張李平,廣東華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陳世強,廣東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順德市樂從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為與被上訴人黃永康、陳炎輝因股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4)順法民二初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4月24日,順德市樂從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從房產公司)與黃永康、陳炎輝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為:為了擴大樂從房產公司的物業管理處的業務范圍,將物業管理處成立為順德市樂從鎮宏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04年3月1日變更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宏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超物業公司),該公司為樂從房產公司屬下一間分公司,其注冊資本及開辦費用全部由樂從房產公司出資,是樂從房產公司委託物業管理處正經理黃永康、副經理陳炎輝兩位注冊成立,其日後一切收益和債務均屬於樂從房產公司所有。同日,黃永康、陳炎輝向樂從房產公司出具了一份同意書,內容為:因為宏超物業公司實際為樂從房產公司屬下一間分公司,由樂從房產公司委託黃永康、陳炎輝作為股東代表辦理工商登記,我們同意宏超物業公司股東表決權和一切事項按樂從房產公司股東實際出資比例行使及決定,黃永康、陳炎輝沒有任何異議。宏超物業公司於2002年6月6日成立,工商登記的出資人和股東為陳炎輝、黃永康,宏超物業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萬元。
2002年6月11日,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順工商企管罰字[2002]第562號行政處罰決定,以樂從房產公司無正當理由未申報年檢為由,決定對樂從房產公司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2003年6月27日,樂從房產公司的股東張毅堅、張伍仔、肖良哲、陳智敏、鄧振強以樂從房產公司的董事會名義向股東發出通知,內容為根據部分股東的提議,決定召開股東全體會議,時間是2003年7月15日上午九時。2003年7月15日的股東會除股東岑翠揚、黃永康外,其他股東均參加了會議。會議其中一項決議為張毅堅、張伍仔為股東代表前往鎮政府協商樂從房產公司贖買資產的處理問題,張毅堅、張伍仔有權發出通知召開股東會,開會通知需提前3天發出。2003年8月21日,張伍仔與張毅堅簽發股東大會通知,通知股東於2003年8月27日召開股東大會。2003年8月27日,樂從房產公司的股東張毅堅、張伍仔、肖良哲、劉松啟、鄧振強、黃海、葉向堯、陳惠青、吳慶榮、劉建讓、張禮、陳志佳、陳智敏、曾偉恆、祝翠容、鄧錦華、何嬋娟、陳炎輝、盧啟昌、梁智佳、陳建新參加了股東會議,股東岑翠揚、黃永康缺席,參加股東會的股東除何嬋娟、祝翠容、陳炎輝外,均同意成立清算組對樂從房產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張伍仔、張毅堅、葉向堯、肖良哲、張禮、陳智敏、關仕平組成,股東會就此作出了股東會決議。
2003年10月30日,清算組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清算組擁有宏超物業公司的全部資產和全部股份,陳炎輝、黃永康將宏超物業公司資產、帳冊、公章交還給清算組,訴訟費用由陳炎輝、黃永康承擔。在原審庭審過程中,黃永康、陳炎輝確認宏超物業公司的注冊資本50萬元是由樂從房產公司實際出資的。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並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就是終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在清算期間,原公司的法人機關董事會停止行使職權,公司的財產管理權、必要的業務經營權由清算組行使,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也由清算組行使。樂從房產公司作為依法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未按時辦理工商年檢被有關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范疇,首先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從本案材料反映,房產公司的張禮等五名董事於2003年6月27日根據部分股東的提議,於2003年7月16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中,第三項股東會決議決定張毅堅、張五仔兩名股東代表有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應提前三日發出……」,內容違反公司法有關召開股東會議通知期的強制性規定;在2003年8月27日房產公司再次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中,也沒有提前在會議召開15日前履行通知手續;且上述兩次股東會召開也沒有通知全體股東參加(岑翠揚和黃永康並沒有收到通知);綜上,上述兩次股東會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違反公司法有關股東會議制度的強制性規定;而股東會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股東表達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場所和工具,會議的召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由於它屬強行性規范,任何公司不得以章程加以變更,股東會召集人也不得改變,以使股東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上述兩次股東會召開程序上存在的嚴重瑕疵足以使股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據此產生的清算組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不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既不擁有宏超物業公司的全部財產和股份,更無權要求黃永康、陳炎輝將宏超物業公司資產、帳冊、公章交還。對黃永康、陳炎輝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房產公司的股東權糾紛還沒有作出判決、該公司的股權比例還沒有確定、本案應中止審理的主張,法院認為,民事訴訟中所謂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而「一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構成訴訟中止的原因之一。房產公司的股東確權糾紛雖已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但房產公司股權比例確定與否與本案不存在必然的牽連,對本案的定性也不產生必然的影響,為此,房產公司的股權比例尚未確定不應成為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清算組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清算組承擔。
上訴人清算組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錯誤。本案是給付之訴,即清算組請求黃永康、陳炎輝將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帳冊、公章等交還給清算組。但原審法院卻把審判的重點放在清算組的成立程序上,有棄重就輕,以偏概全之嫌。黃永康、陳炎輝以清算組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不同意返還財產,更是毫無道理。樂從房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不能再以樂從房產公司的名義對外行使民事權利,而只能以清算組的名義行使權利。至於清算組的成立是否存在瑕疵,清算組成員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屬於另一法律關系。清算組並非存在嚴重瑕疵,其具有合法資格。樂從房產公司在2003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16日召開的股東會程序和內容都是合法的。2003年6月27日,由樂從房產公司根據股東張禮等五人的建議,於同年7月16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如召集臨時股東會,應提前3天發出通知。雖然,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提前15天通知,該規定並不屬於國家強制性規范,故2003年8月27日的股東會按決議的規定提前3天通知股東不應認定違反法律規定,且2003年7月16日和同年8月27日的股東會已以掛號信的形式通知了所有股東,且決議所成立的清算組組成人員合法,關仕平律師是以張毅堅的代理人的身份參加清算組的。即使2003年6月27日、8月27日的股東會有瑕疵,那麼2004年2月18日的股東會就彌補了這些瑕疵。另外,原審法院通知了全體股東召開了一次會議,到會的18名股東一致同意成立清算組。從三次股東會議看,股東均同意成立清算組保護自己的權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清算組擁有宏超物業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股份,陳炎輝、黃永康交回宏超物業公司的全部資產、帳冊、公章,訴訟費用由黃永康、陳炎輝承擔。
上訴人清算組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證據。
被上訴人黃永康、陳炎輝答辯稱:第一,清算組成立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必須審查,清算組作為原審原告提起訴訟,如果清算組成立不合法,則本案的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原審判決清算組成立違反公司法並作出判決是正確的。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第二,清算組成立不合法,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後,所有股東應是清算組的組成人員,而在本案中,清算組僅由部分股東組成,故不能以清算組的名義提起訴訟,只能以樂從房產公司的名義提起。第三,宏超物業公司是由陳炎輝、黃永康作為股東依法成立的,宏超物業公司與樂從房產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樂從房產公司並不是宏超物業公司的股東,也並非附屬公司。宏超物業公司依法獨立經營,不受其他公司的非法干預。清算組請求陳炎輝、黃永康交回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帳冊、公章無理,應予以駁回。
被上訴人黃永康、陳炎輝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證據。
本院認為:樂從房產公司在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後,召開股東會並決議成立清算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代表樂從房產公司參加有關民事訴訟。清算組在本案中代表樂從房產公司提起確認之訴符合法律規定,主體適格。黃永康、陳炎輝提出臨時股東會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15天通知股東,部分股東未收到會議通知,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合法等,認為清算組在本案中不具有主體資格。但清算組是根據樂從房產公司股東會決議而成立的,如果公司股東認為該股東會決議因程序不合法而侵害其股東權益,有關股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提起股東會決議瑕疵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股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只有當法院撤銷該決議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該決議才開始喪失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股東大會決議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在本案中,未有股東向法院請求撤銷成立清算組的股東會決議,故在股東會決議未被撤銷之前,清算組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本案屬於確認之訴,即清算組代表樂從房產公司請求確認其擁有宏超物業公司的股權,成立清算組的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撤銷並不是本案的審查范圍,故本院對陳炎輝、黃永康提出的該答辯理由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以清算組成立存在嚴重瑕疵為由駁回清算組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雖然,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反映宏超物業公司的股東為黃永康及陳炎輝。但從樂從房產公司與黃永康、陳炎輝簽訂的協議書及黃永康、陳炎輝所出具的同意書看,雙方約定成立宏超物業公司,宏超物業公司的注冊資本及開辦費用全部由樂從房產公司出資。根據樂從房產公司提供的進帳單,結合黃永康、陳炎輝在原審庭審中的陳述,足以認定宏超物業公司的50萬元注冊資本是由樂從房產公司投入的,樂從房產公司是實際的出資人。黃永康、陳炎輝在同意書中承諾宏超物業公司的股東表決權由樂從房產公司股東實際出資比例行使,即同意樂從房產公司以宏超物業公司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因此,宏超物業公司的名義股東黃永康、陳炎輝明知樂從房產公司為實際出資人,且已經認可樂從房產公司以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故本院認定樂從房產公司對宏超物業公司享有全部股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宏超物業公司的財產屬於宏超物業公司所有,其股東樂從房產公司只享有資產受益的權利,故清算組請求確認其擁有宏超物業公司的全部資產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資產、帳冊、公章應由公司管理,故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帳冊、公章等亦應該由宏超物業公司實際管理。清算組請求宏超物業公司的名義股東黃永康、陳炎輝交還資產、帳冊、公章,必須舉證證明黃永康、陳炎輝侵犯宏超物業公司的權利,侵佔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帳冊及公章,清算組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院對清算組請求黃永康、陳炎輝將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帳冊、公章交還清算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樂從房產公司是宏超物業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對該公司享有全部股權,清算組雖有權對宏超物業公司的資產、財務帳冊、公章等依法進行處分,但屬另外的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清算組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撤銷。依照上述引用的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3)順法民二初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順德市樂從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對順德市樂從鎮宏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股權。
三、駁回順德市樂從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合共100元,由陳炎輝、黃永康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溫 萬 民
代理審判員馬 向 征
代理審判員歐陽建輝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歐陽潔婷
⑻ 穗恆運a股票黃海晚
惠恆運a,全稱是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是鍾英華,副董事長張傳生,獨立董事譚勁松,主管會計陳鴻志,朱曉文。董事會秘書張輝,證券事務代表廖鐵強,公司的控股股東是廣州開發區金融控股集團。公司並沒有名字叫做黃海晚的主管。請確認是不是這家公司,公司公開的資料是查不到公司中有沒有黃海晚這個人的。
⑼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運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審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政府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宏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發布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發布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發布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類型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發布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⑽ 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
截至日期 2010-06-30 公告日期 2010-08-14 股東說明 股東總數 35426 平均持股數 18827股(按總股本計算) 編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質 1 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俞海熊 2032170↓ 0.3↓ 流通A股 3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4 朱美華 1223930 0.18 流通A股 5 蔡林森 1054600↓ 0.16↓ 流通A股 6 俞煒 1025200 0.15 流通A股 7 唐萬貴 1018700 0.15 流通A股 8 李來傑 956100 0.14 流通A股 9 黃海 773090 0.12 流通A股 10 蔡進 771250 0.12 流通A股 截至日期 2009-12-31 公告日期 2010-03-12 股東說明 股東總數 36038 平均持股數 18507股(按總股本計算) 編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質 1 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商領先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4100000 0.61 流通A股 3 俞海熊 2042000 0.31 流通A股 4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5 葉橋基 1418380 0.21 流通A股 6 韓秀珍 1345390 0.2 流通A股 7 朱美華 1223930 0.18 流通A股 8 蔡林森 1055600 0.16 流通A股 9 唐萬貴 1018700 0.15 流通A股 10 俞 煒 1012200 0.15 流通A股 截至日期 2009-11-23 公告日期 2009-12-09 股東說明 股東總數 平均持股數 編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質 1 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商領先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3299830 0.49 流通A股 3 光大證券-光大-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2521660 0.38 流通A股 4 俞海熊 1890180 0.28 流通A股 5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6 葉橋基 1418380 0.21 流通A股 7 韓秀珍 1345390 0.2 流通A股 8 朱美華 1223930 0.18 流通A股 9 李來傑 1218100 0.18 流通A股 10 蔡林森 1055600 0.16 流通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