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總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命嗎
法律分析:不能,公司經理不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總經理只能由董事會聘任,其它機構和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⑵ 股東會可以解聘經理嗎
股東會不可以解聘經理。根據法律規定,聘任和解聘經理是董事會的權利,該權利是法定的,股東會的決議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股東會沒有權利解聘經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 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相關閱讀: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退股嗎 有限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更多]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其他股東同意嗎 是否要其他股東同意關鍵是看接受轉讓的是該公司股東還是股東以外的人。 1、股權轉讓發生在該公司股東之間。 此時股權的轉讓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自由決定轉讓給哪個股東,以及轉讓多少股權。 2、股東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此時股權的轉[更多]任何股東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嗎 並不是任何股東都能起訴請求解散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更多]
⑶ 在股東大會上提請聘任公司副總經理以書面形式表達的話應該叫做什麼
聘書。一般的印刷工藝商店有現成的帶燙金的硬皮聘書,購回後公司填寫即可。
內容大概
由總經提名,經股東大會比准,茲聘任***為***公司副總經理,聘期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總經理簽名 董事長簽名 公司公章 年月日。
⑷ 股東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有權解聘嗎
摘要 您好親親,股東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有權解聘哦,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⑸ 公司聘任總經理是執行董事直接聘任還是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才可聘任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而公司總經理依法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但是違反該規定,是否需要董事會必須對總經理職務予以解聘,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
(5)股東會聘任總經理擴展閱讀:
總經理的職責
1、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2、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3、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4、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6、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⑹ 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嗎
經理可以不可以由股東會聘任,而應當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理有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以及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⑺ 公司經理可否由股東會任命
一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就可以了,但股東會要任命也可以,因為董事會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的,只不過這樣顯得公司治理結構有瑕疵,有越俎代庖的意思。
⑻ 公司法對總經理及高管的任命許可權是怎樣規定的
1、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具有行政級別,屬於國家幹部,按照幹部任免原則任免,由主管部門任免。
2、非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獨資公司,由出資人任免(一般是出資人擔任)。合資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一般出資最多的人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3、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公司的高級雇員,高級打工仔,都由「老闆」聘任,國企的「老闆」是國家,所以由代表國家的主管部門任命。非國有公司的「老闆」,獨資公司是出資人,合資公司是股東,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擁有公司的最高權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都有任免權。
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在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老闆權」,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辭退的。
4、在公司里,出資的比例,就是表決權的比例,全部出資,擁有一切權力。出資比例萬分之一,有萬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千分之一,有千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百分之一,有百分之一的表決權,如果你出資比例達到了51%以上,基本上你可以擔任董事長,對聘任總經理和高管,你有很大的話語權,最終行使決定權。
5、公司有許多種類,從公司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兩大類: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叫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就多了,凡是名稱里沒有「有限」兩字的公司都是無限責任公司。
從公司產權所有制也可以分為兩大類: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公司性質種類不同,公司總經理和高管的產生是不同的。
(8)股東會聘任總經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組 織 機 構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⑼ 總經理必須由董事會聘任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經理可以由董事會、股東會、執行董事、股東來聘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股東會、股東任命,具體由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