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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監事會報

發布時間:2022-02-09 09:44:28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是什麼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含5人)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但是,我國目前暫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而應採用"先發起設立,後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繳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三)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這里的"發行"一詞有以下兩種含義:
1、就發起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不公開的認足全部股份,籌集設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
2、就募集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認足不少於公司設立所需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並由發起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認購股份的要約邀請、要約或單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設立文件,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有關規定確立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以投資入股、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③ 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設立監事會嗎為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④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設監事,不設立監事會嗎

不可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 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⑤ 新公司法關於監事會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意:
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否則後果自負。

⑥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做什麼的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法律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5、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6、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⑦ 股份公司必須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么

股份公司根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一、監事會組成

1、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4、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在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董事會組成

1、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7)股份公司監事會報擴展閱讀:

一、監事會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二、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⑧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監事會么

  1. 是的,必須設監事會。


  2.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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