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200人以下,那麼公司設立之後可以增加股東超過200人嗎
『發起人』並不是公司成立時對股東人數的規定,而是對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公司的所有人即為『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當然證券化後實際股東會很多,但在冊股東也不能超過200人。望採納——謝謝!!!
②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文件原文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專份有限公司,應當屬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200人的限制,是針對公司的發起人,也就是在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低於2人。等公司成立後,新加入的股東不設上限。比如,普通投資者在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後,也可以視為該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的股東,顯然會超過200人。
與之相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和下限都有相應規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人數受限制,也就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③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怎麼辦
對於非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的情況,無法工商登記手續。如果股東超過200人,可以設立多個法人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權以規避200人限制。如公司考慮上市則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存在代持情況,或隱形代持情況,即超過200人但通過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人必須是發起人,社會公眾不參加到股份認購之中。由於股份的認購人即是發起人,所以發起設立又稱為「單純設立」;
2、發行人必須認足首期發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完成前進行股份認購,屬於「創設前認購」,與公司成立後增資認購不同。
發起設立的主要程序為:
1、公司章程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以要式方式載明法定和約定的必要事項。籍此確定公司的類型、宗旨等重大事項,為公司的設立提供基本的行為規范;
2、認足首期股份,公司首期發行的法定股份,必須由發起人全部認領,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除其他發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發起人均不得將其認股權轉讓他人;
3、繳納股款,通常,發起人均應按其所認股份繳足全部股款。也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分期繳款,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全部股款的1/4;
4、組建管理機關,由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機關。其選舉表決方法,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一股一票」,有的限製表決權最高額,還有的採用累積投票法;
5、進行設立登記,由選舉產生的公司管理機關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後,公司即為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④ 想上市的公司股東不超200人,其中這個200人是怎麼定義的
上市主體的股東,均追述至最終自然人,國有股份追述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專論股東是多麼的屬少,只要是法人就要再拆開,看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如果還有法人,再將法人拆開,看股東的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
全部拆開後,看上述股東的人數總和是否超過200,如果超過,即屬於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一類
⑤ 為什麼企業ipo股東人數的規定不能超過200
因為證券法規定,面向超過200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的行為。而公開發行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所以在沒上市之前就已經有200個以上股東的公司屬於未經批準的違法的公開發行行為。在違法狀態仍然持續的情況下當然是不符合IPO條件的。##因為證券法規定向200多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行為。和公開發行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司未經批准即屬於非法公開發行。當然,當違法情況繼續存在時,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條件。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⑥ IPO時,股東人數200人限制問題
問題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5%以上。」
關於這一條,是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條來源於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訂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現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從06年1月1日實行的新版本。所以這一條已經不再適用。
現在修改為:發行前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防止變相公開發行,也就是禁止你沒經過證監會同意,自己擅自發行)。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億元以上的 從15%變為10%。
第二個問題: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後,ipo後賺一筆前,這個賺錢,應該有2個價格,一個是他們多少錢買的,第二個是ipo發行價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發行價格與鎖定期到期後的股價。
風險投資者在公司還未上市的時候,低價購買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冊資本的一元一股購買(很少)。因為這時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數,如果不能上市,則風投就是賠了,所以,他們購買的價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後,價格肯定遠遠高於這個價格,所以說他們大賺一筆。
專業搞上市的,為了你這個問題,還專門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為解疑答惑而已。
⑦ 請教,歷史上股東超過200人,是否一定為IPO障礙
因為證券法規定,面向超過200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的行為。而公開發行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所以在沒上市之前就已經有200個以上股東的公司屬於未經批準的違法的公開發行行為。在違法狀態仍然持續的情況下當然是不符合IPO條件的。
⑧ 公司上市前是不是不超過200個股東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應把握一個基本原則:直接股東+間接股東超過200人,合並計算。
特別提示:有券商問到,可否把股東超200人的上市主體,注冊數個股份公司股東,每個股份公司股東包括100個股東,這屬於故意規避200人規定,應予否定。
兩個例外情況:
(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
(2)城市商業銀行股東超過200人,如果形成過程不涉及違規並經過監管機構核准,不構成障礙
有些規避的方式是實際控制人注冊合夥企業作為股東,但這招實際上是不行的,這時是計算該合夥企業的全部普通合夥人。
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或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以及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范。
本指引所稱「持股平台」是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公司等持股主體。
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股東的股東算不算人頭,要看時不時單純的持股平台, 所以上面才說要看情況分別對待,不但合計人數,且需還原為實際股東,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 。
⑨ 國家法律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又說,上市公司持股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好矛盾
什麼矛盾的,字面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股東人員上面是有嚴格要求的,非上市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上市公司股東不少於1000人。不同的公司類型不同的人員要求吧了,防止非法集資和退市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