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奈我成了掛名股東,求免責聲明
問題(1)如果以後追究起責任,文件上的字確實是我的簽名外加私章也是我的,私下裡的免責協議能不能起到保護的作用呢?
私下簽訂的協議對內有效,對外無效。
問題(2)還擔心以後公司要貸款,是否還需要股東簽字呢?
不需要。只需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
做掛名股東存在一定的風險,當慎重。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B. 掛牌股東免責協議合法嗎
當事人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掛名公司產生糾紛,掛名的公司資不抵債時,要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掛名股東可以找實際出資人進行追償。所以呢,掛名股東免責協議具有法律效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C. 掛名股東免責合法嗎合法嗎
掛名股東免責不合法。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
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
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掛名股東免責有規定嗎
掛名股東免責一般不合法,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他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F.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有效嗎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只對合同的雙方有效。對外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 公司有股東退出,求一份退出後與公司免責聲明書
到報社去發表聲明及到公證處
H. 掛名股東的免責協議有哪些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如果沒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沒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並且免責條款不具有其他無效事由的,則具有法律效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I.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書合法嗎
法律分析: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