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的侵權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侵權股東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貳』 有限責任公司,共兩人(股東),注冊資本50萬,由於公司技術人員完不成項目,導致我們公司必須面臨賠償
50萬的注冊資本已經實繳完畢了嗎?
如果實繳完畢,而公司處在資不抵債的狀況,是可以向法院提請破產的。
如果還沒有實繳完畢,而公司處在資不抵債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提請破產。不過,未繳的注冊資本還是在債權人債務的范圍內補繳。
綜上,你的公司可以申請破產。
是否讓你兩人的房子、車子賠償,要看你們是否把注冊資本實繳完畢。
如果實繳完畢,那麼公司的債公司來還。和股東是沒有什麼直接關系的。
如果,沒有實繳完成。舉例:注冊資本50萬,股東只是實繳了40萬,還有10萬尚沒有繳完。公司財產有30萬,欠別人60萬。那麼,公司所有財產賠給債權人,還有30萬的債沒有還,那麼公司股東需要再繳入10萬還債權人的債。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叄』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如何定罪
1、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肆』 公司股東(法人代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怎麼辦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權利。
股東可要求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起訴法定代表人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董事會不履行職責任,可要求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如果監理事會也不履行職責,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4)股東出賣公司技術侵權賠償擴展閱讀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伍』 公司由三個人合夥,由於大股東是法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價出售公司產品到自己新注冊的公司,該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148條和149條(五)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設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即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背上述義務時,受到損害的公司和股東,均有權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違背競業禁止義務的收入歸於公司所有。
大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時也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的這一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是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資料的(公司法166條),所以先收集好證據。
面對這一情況的處理途徑:
1、如果和另外一個股東聯合的股份超過這個違法的大股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罷免這個違法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職務;
2、如果無法聯合或者聯合後仍然不能超過50%股份,那麼參考公司法150條、152條、153條對這個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並且將其違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訴訟,或者覺得訴訟太累,可以提出一個價格把股權都轉給這個大股東或者另外一個股東,這樣抽身離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錯的選擇。
參考的具體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有沒有法律依據賠償
關於惡意串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其中第四種就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他們事前通謀,構成惡意串通,就可提出上訴。主要還是看證據
依據你所言,能夠可以得到A股東與乙公司惡意串通證據,可以提出上訴
『柒』 股東侵權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是民法還是刑法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如是無意的,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為民法;如是有意的,將是刑法。如侵佔等。
『捌』 一個老總給我10%的股份讓我出技術入股,如果公司虧損了,我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按條約規定,如果入股合同上面沒有特殊規定、技術入股的股東不承擔經濟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可見,驗資機構驗資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驗。
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各投資者是否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足額繳納資本。可見,驗資與評估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驗資是審驗被審驗單位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評估是對資產的現實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
1、兩者均是出資人通過委託國家指定部門執行具體事項,且指定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
2、兩者均要對資產進行檢查、評定,且最終都要作出報告作為證明文件。
3、兩者的目的均是為了正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可見,一味地強求評估作價,則會因為驗資與評估程序重復而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