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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夠股東資格的取得

發布時間:2022-02-11 19:10:13

⑴ 取得股權資格需要什麼條件

股權取得需要這些條件:
1、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
2、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
3、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股權對外轉讓合同生效後,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除股權轉讓合同有特別約定外,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時起,受讓人即取得股東資格。

⑶ 公司取得股東資格是如何操作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即股份公司發起人根據出資協議而取得;
2、繼受取得,即當事人通過轉讓、贈與、繼承等民事法律行為獲得股東資格的方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股權轉讓時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通過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辦理股權交付和登記手續,也是當事人取得股東資格的一種方式。對於因股權轉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發生的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准,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
1.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審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可視為公司對股權轉讓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均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已事實上承受了轉讓方的出資額,實際上已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但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尊重事實,尊重實際已存在的法律關系,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並責令公司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屬於行政管理行為,僅是對當事人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以及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以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股權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認定轉讓人為公司股東。

⑸ 股東資格的取得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
1、原始取得。且原始取得包括設立時取得,與設立後取得;
2、繼受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
3、股東資格的其他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⑹ 股權轉讓何時取得股東資格 北大

股東資格取得時間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需要等股權變更登記新的股東名下時。

⑺ 轉讓人的轉讓股權構成犯罪,受讓人能否合法受讓,並取得股東資格的取得與確認途

您好,轉讓人的轉讓股權構成犯罪,受讓人就不能合法受讓的,因為這是存在問題的,受讓人也就無法享受的,具體這樣的希望能幫到你。

⑻ 轉讓股權夠股東資格的取得是如何的

報工商登記就可以

⑼ 通過受讓方式取得股東資格是什麼性質

法律分析: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股東資格屬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⑽ 股東資格應該怎麼取得

股東資格如何取得?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2)受讓股份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3)接受質押後依照約定取得;(4)繼承取得;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5)接受贈與取得;(6)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於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於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後才能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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