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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實的舉證責任

發布時間:2022-02-15 09:48:29

Ⅰ 虛假出資如何認定,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您好,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出資是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股東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出資,否則構成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Ⅱ 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向公司補足出資;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其出資不足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行政處罰;可能因其出資不足,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Ⅲ 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形及如何舉證

一、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貨幣與非貨幣出資,以貨幣出資的,主要表現為資金數額低於章程規定的數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價值低於章程的定額。

二、股東抽逃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股東瑕疵出資如何舉證: 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應由公司掌握著股東出資的財務資料,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由公司舉證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應該由原告方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被告股東應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的舉證責任擴展閱讀: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 第四條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本罪主體是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發起人和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單位,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三、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中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 ,並有調整。

Ⅳ 股東出資不實都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內部責任 :
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
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是該股東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行使表決權等。 在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得以自身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二)外部責任 出資不足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實出資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因其出資不足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可能因其出資不足,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股東出資不實的行為,在公司內部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這就是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不按照這個要求繳納出資,或者未能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連帶責任。這就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法律責任,主要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閉的,應當由股東之間相互負責,共同對公司負責。再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構成比較復雜,不像單純的以貨幣出資,不會發生差額問題,而以實物等出資,則由於評估作價不準確,或者有欺詐行為等多種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狀況,當然出資的股東要首先承擔責任,而其他股東也是有責任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在實際生活中,具體表現為出資的股東如果無力補交其差額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應當補齊這個差額。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內部責任 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
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Ⅵ 出資不實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貨幣與非貨幣出資,以貨幣出資的,主要表現為資金數額低於章程規定的數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價值低於章程的定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Ⅶ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有哪些

新《公司法》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包括:1、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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