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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被征地股份

發布時間:2022-02-16 01:30:13

① 被征地農民得到哪些補償

國家徵收土地的,被征地農民有權獲得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其他土地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應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② 農村土地徵用的錢去了哪裡

一、關於征地補償標准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准,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准可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准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③ 被征地存量人員是什麼意思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④ 農村搞土地股份制,有兩種情況,

農村股份合作組織的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以原生產隊為單位組建股份經濟合作社。這種股份組織的特點是以原生產隊的土地資產折價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約佔全市股份社(分公司)總數 30% 。
(二)以原經濟社為單位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這類股份組織的特點是以原經濟社及屬下生產隊的土地資產折價入股建立股份制,約佔全市股份社總數 70% 。
(三)以村委會為單位組建集團公司或有限公司。這類股份組織特點是以村委會屬下各經濟社或經聯社土地資產折價入股組建而成。這些股份組織佔全市村委會總數 67.9% 。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三個「三農」報告,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盛華仁所作的《關於檢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報告談到,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還存在很大問題,這方面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還較為普遍,農民反應強烈。多數地區的失地農民仍然僅能得到一次性的補償安置費,這筆錢花完後,農民生計將難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有待進一步落實。這個問題如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隨著農村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對發達地區的農村現行經濟管理體制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部分逐漸顯露,矛盾突出。這些矛盾,又較集中地表現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興起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認為是改革開發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農民或農村生產力的第二次解放。

⑤ 全戶消亡征地補償費給誰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法律法規
對於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五個不準」:農村土地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且無法恢復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應當獲得的相應征地補償費;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見,不準假藉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農村土地的投入,不準剋扣或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發放征地補償費,不準以任何理由剋扣、侵佔、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群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後,該承包方以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徵收、徵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於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餘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於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後,今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余,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於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三)土地補償費
1、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⑥ 被征地農民享受什麼待遇

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以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由政府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

⑦ 農民土地被全部徵收了,政府是不是可以不給農民補償,只給被征地農民買部分社保

當然不是啦,征地政府是要給征地補償的,是有規定多小錢每一畝的,並且還會有俗稱的提留地,提留地好像是按照被征地的15%來提取的,注意,這提留地要是賣出的話,那部份的錢比你征地的錢還要高很多很多~具體情況,你可以查一下相關的資料

⑧ 政府對失地農民怎麼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我國失地農民已達4000萬,而且每年還在以250—300萬的數字增加。如何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推動城市化進程、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戰略目標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1、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來說,城市化大致有兩種不同的實現方式,一種是通過求學、參軍提干、進城務工等社會流動的方式進入城市;一種是通過城市數量和空間的擴張,變農業用地為城市土地,變農村為城市,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應當承認,第一種方式中的求學、參軍等途徑已經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運作較為規范;而第二種方式以及第一種方式中的進城務工途徑都正處在構建制度通道的過程中,其間由於運作不規范產生的問題也最突出、最復雜,如果處理不好,對城市化進程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最大。同時,要改變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民收入偏低、農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現狀,減少農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條必經的道路。可以說,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進程中繞不過、躲不開、推不掉的必解難題。
2、失地農民最關心的是兩大問題:出路問題和退路問題。
出路問題,就是就業問題。被征地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維持家庭可持續生計的主要來源。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於就業。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農民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諸多失地農民就業無門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費用來維持生計,而這點安置補助費遠遠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後的保障」的社會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的資金難以為失地農民再造一個可持續的生計。
退路問題,就是社會保障問題。對農民而言,土地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徵用,他們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樓閣」。憑他們「賣地」時獲得的那一點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的保障實在是絕無可能,何況在政策上又有對農民的不平等條款(比如失業保險農民就辦不了),使得許多失地農民「投保無門」,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症結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現行的征地制度是對農民進行剝奪的制度。有關統計表明,2000年我國土地一級市場的收入為624億元,二級市場為315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倍;2001年一級市場收入為1318億元,二級市場為717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4倍。政府依靠權力壟斷一級市場,把農民的土地征為國有,政府又有權力經營二級市場,把一級市場拿到的土地在二級市場出賣,獲得巨大的土地差價。這就是現行土地徵收、徵用制度對農民的剝奪。
其次是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補償費(村民所稱「賣地錢」)歸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變成了集體資產,而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權,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來越遠離集體資產的管理,他們不了解村(居)的資產,也無從參與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與村(居)幹部作一些簡單的討價還價。這種情況下,失地農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實現失地農民順利地融入城市,必須構建失地農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須從土地徵用制度上尋找解決失地農民獲得補償過低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上尋找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體制上尋找解決集體資產產權和分配權異化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規范行政行為的角度尋找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徑;必須從提高農民素質、加快農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尋找加強農民教育培訓的有效途徑。

完善土地徵用補償制度,提高農民獲得土地補償費用的比例。
現行的土地補償費是由村(居)集體出面與項目商協商,且收益歸集體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農民對承包地應擁有30年的使用權(其實質是收益權),而權利人在這些權利置換的過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這對農民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補償費確定的程序上,應該建立被征地農戶或者農戶代表參與協商的機制,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保證農民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其次,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鄉鎮政府由於不是農村土地所有者,應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歸村(居)集體所有的規定也損害了農民的承包權利,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至少60%)歸失地農民所有,以抵償農民喪失的土地承包權利。(這部分補償也可如下文所述,採取「股份到人」的辦法,留在集體資產經營股份公司經營。)第三,在土地補償的方式上,除了現金補償外,也可以採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預留被征地面積的5%—10%作為村(居)集體資產,進行商業開發或建設廠房出租,為村(居)集體經濟打下一定的產業基礎,避免賣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尷尬。當然,作為集體資產,也要實行股份化經營,以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讓這部分產業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
改革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村(居)集體資產的保障作用。
要對村(居)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進行股份化改革,實現「股份到人」。改革可以採取試點推進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驟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塊辦理村(居)民社會保障,比如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等保險;②再預留部分「集體股」保證村(居)公共事業支出;③再按年齡、貢獻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經營公司運營。股權可以規定一定年限內(比如兩年)不準交易,不準提現,也可以允許交易、提現,具體操作根據群眾的意願決定。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錯誤觀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幹部擔心群眾不會理財,股權變現後找不到資本升值的途徑,乃至吃光用光、揮霍一空。應當看到,首先,對於這樣一筆巨大的民間資本,一批民間或者政府引導的民間融資機構將會應運而生、脫穎而出,它們將會幫助農民群眾投資理財,找到資本合適的增值空間;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數群眾是會慎重對待自己資財的,即便留在手頭使用,人人也都會計算長遠;再次,即使部分群眾理財不當乃至揮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會保障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為此擔憂。二是有的幹部擔心「股改」後集體資產經營權可能易手,現在經營得好的集體資產可能會遭遇經營不善而效益下滑。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相信如果現有經營者確實經營水平高、集體資產的經營效益好,群眾從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考慮,是會延請現有經營者繼續經營的;其次,即使經營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場的選擇,畢竟誰都不能保證現有體制下資產經營效益就一定會蒸蒸日上,永遠不會下滑。因此,我們認為,進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把發展權還給群眾,是明智之舉。江浙等地的實踐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農民納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之內。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所有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群眾,無一例外都應享受。認真做好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碼的要求。失地農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區生活,且已經基本不從事農業生產,所以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該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障,同時,要與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銜接好。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和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第三,要為農民參加醫療保險排除制度上的障礙。目前,失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確認,應當在個人、集體拿大頭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確保農民大病有錢醫。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應該是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也就是江浙等地區所試行的「土地換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所得,他們為辦理這些社會保障「埋單」的經濟基礎是具備的。從江浙等地區的實踐看,建立這一制度既可以減少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又可以減少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
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證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對於未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要直接置於村(居)民的決策和監督之下,即使實行「股改」的村(居),也還會有一定的「集體股」參與經營,同時還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務需要民主決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仍然顯得十分必要。現有的村務公開制度要進一步規范,尤其要擴大村(居)民的知情、參與、決策、監督的廣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眾的利益由群眾自己來發展和維護。
加大「村改居」、「農轉非」工作力度,加強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
失地農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質的融入。因此,在管理體制上,要摒棄原來的農村管理方式,實行城市社區管理模式,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礎。同時,要大力加強社區文化建設,為失地農民建立全新的社會關系網路,改變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引導他們樹立全新的城市觀念,特別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培養教育,讓他們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勞動技能,只有當失地農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並且像城市人一樣工作、生活、休閑時,他們才會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從經濟和文化兩個層面上認同城市社區,找到歸屬感。

⑨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被徵收一部分 佔地費按股份分了沒給個人 確權怎麼解決

根據你的表述,這塊地你未簽承包合同,那麼根據政策規定你就不能享受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被徵收所應得的補償。但不排除這種情況,那就是這塊地本來應當簽訂承包合同而未與你簽訂,那麼,你可據此向村委會提出補償要求。個人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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