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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臨時會議未讓小股東參加

發布時間:2022-02-17 20:35:04

A. 股東會未通知股東是程序違法還是內容違法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的案件。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全體股東是程序性違法還是內容違法,有兩種觀點: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簽未通知所以股東參加,剝奪了原告及第三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決定無效。另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會議之前未通知相關股東參加屬於程序不合法,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即便股東會、董事會召開和表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並不必然導致相關決議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決議,股東可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個人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屬於內容違法。公司不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股東則無法知道會議情況,其權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時得到救濟。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根據此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是強制性義務。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其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人合性較強,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就特別重要,而且其通知難度也相對較低。據此,若公司未履行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義務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召集程序違法是指:公司已經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義務,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在召開股東會簽已知道了公司將於何時召開股東會,並可在股東會上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便召開股東會議,剝奪了未參加會議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知情權,使股東會議召開的真實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東,大股東可串通,隨時做出股東會決議,而將決議日期記載為60日以前,則小股東根本無法行使撤銷權,大股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護下侵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B. 股東會小股東不參加,注銷公司時小股東不簽字,公司能在稅務局辦理注銷申請嗎

首先,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故稅務注銷登記的辦理在工商注銷登記之前。

其次,稅務主管機關要求在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時需要提交公司股東會決議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注銷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故雖然公司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也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但是如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麼股東會作出的關於解散並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也是有效決議。

最後,在解散並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效的前提下,盡管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也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但是這也無法阻止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並依照公司法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及工商注銷登記。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C. 我是公司成立最原始的小股東,二年公司股東會未通知我參加,我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退回我的股份嗎。

你實際上是一個隱名股東.如果你的出資沒有登記在工商的材料里,你就沒有權利要求享受股東權利,但你可以依據你和他們的協議要求得到約定的利益,還可以要求退回本金.

D. 臨時股東會議沒有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參加代表無異議嗎

1、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 小股東不來參加股東會議 這樣可以強制轉讓其股權嗎

問題:公司的一位小股東不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也不在股東會議的決議書上簽字,請問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強制裝讓其股份嗎?(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湘西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宋律師:股東不出席股東會,只要通知了就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強制轉讓不可以,但可以想法稀釋對方的股權。 於律師:這個具體應該參照公司章程。 相關知識——如何轉讓公司股份? 《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F. 公司小股東有沒有權力召開股東會議

有這個權利,只要股份達到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議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持有股份數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股份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具體要查看公司的章程。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G.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參加,所形成的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1、《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2、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般即出資比例10%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必備條件)
4、也可以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召集,可以要求監事會召集;
5、你可以以董事會的名義向股東們發出會議通知,將具體的時間、地點、召集人、會議內容等告訴需參加的人員;
6、會議記錄及股東會決議要參加人員簽名或蓋章認可。

H. 在公司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大股東能否做股東會決議

摘要 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行為與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間、表決方式未按章程約定等股東會召集、表決過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顯不同,其後果並非影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是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機會和可能。故,召集對象上的瑕疵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對股東會決議的成立有根本性影響;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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