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下列情況下公司需要召開臨時股東會: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
②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的情形有哪些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如下: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參考答案是AD
C的話,對於臨時股東會的說法應該是正確的(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不確定是否包括1/3)也可以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
④ 什麼條件下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會議籌備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2、會務組織;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4、准備會議資料。(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三)會前檢視1、修正會議議題;2、印發會議資料;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5、關注簽字事項的准備。(四)審議及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及表決;3、會議記錄及簽字;4、會議決議及簽字。(五)善後,開啟新的循環1、出具法律意見書;2、補正資料;3、發文;4、准備及披露;5、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⑤ 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