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外擔保公司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對外擔保一般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且不得超過章程的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⑵ 什麼是股東擔保決議
不可以。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那麼,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股東。所以,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必須經過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的批准。而且被擔保的公司,不得參與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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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無效。需要經過股東和法人的簽字同意。如果擔保行為未經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也未簽字認可,該擔保行為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且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⑷ 股東會擔保決議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⑸ 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⑹ 對外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法律分析:對外擔保分兩種情況 : 1、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決策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擔保的數額有規定的,不得超過該規定的數額;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⑺ 以本公司土地為其他公司做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一、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
。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二、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也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作出相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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